自然垄断是指在某一行业中一个厂商生产的产品总成本低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之和,即我们常说的“1大于2”。
经济垄断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中拥有绝对或者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从而产生限制其他经济主体进入市场的可能。它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以及康采恩四种。
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凭借政府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垄断,具有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
这三种垄断形态各有特点,必须明确加以区分,这对于正确界定我国电力行业的垄断属性非常关键,对确立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也至关重要。
在上述三种垄断中,自然垄断是“好”垄断,不能反也不必反。对电力行业来说,输电网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我们不能为了刻意反垄断而违背其自然垄断属性,简单盲目地在发、输、配、售四个环节都来制造不同的利益主体。实现全国联网才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要构造一个竞争平台,这个平台做得越大,电力产业效率就越高,电厂也就能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竞争。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电力联网,网越大越经济,网越大越安全。一个统一的电网对于保证电力供应系统的稳定非常关键,电力供求平衡必须在电网的每一个环节上保持不变,否则将造成大规模电力供应的中断。
国电公司企业组织的经济垄断仅是表象,政府的行政垄断才是根源,尤其是电价形成机制和投资项目审批方面的行政性垄断。企业的经济垄断无非是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则要依赖于企业能够依靠自身的经济地位和市场控制力量决定较高的垄断价格。但国电公司并不具有电力产品和服务的定价自主权,长期以来我国的电力项目和电价都是由政府某一部门审批出来的,其下属经济运行调节局组织电的紧急调度和协调,基础产业司审核重大电力建设项目,价格司组织拟订、调整电价和收费标准。电价的核定成为能否赚钱的关键,现实中,一厂一价甚至是一机一价十分普遍,中国的电价不知有几百种,为核定优惠电价,企业“跑部钱进”,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得到极大的发挥,这是当前电力体制中最为敏感的电价问题的症结所在。由于电价的形成机制不合理,国电公司又必须按照这一不合理电价购买,因此国电公司尽管资产很多,利润却不理想,在这种扭曲的体制下,它一切信号的反应都是不真实的。
因此,从电力工业的特点来说,中国电力改革应当做到保留自然垄断,打破经济垄断,废除行政垄断,即通过厂网分开,把发电和售电环节推入竞争领域,把输电和配电环节保持在自然垄断领域;同时,在监管环节,废除旧体制形态下以电价及投资立项方面的行政审批为核心内容的行政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