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管评价
第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制定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明确各电站的调度原则、管理要求和具体运行指标,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按照调度规程进行调度运行。
第十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应建立监管评价机制,不定期对抽水蓄能电站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调度运行规程执行情况、调峰蓄能和备用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布调度运行监管通报。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应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送上月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调度统计情况,同时抄送抽水蓄能电站。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抽水蓄能电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调度运行相关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