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调度运行监管
第十二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充分发挥调峰填谷作用。
(一)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优先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调峰填谷运行,提高电网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最大限度吸纳可再生能源。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优化抽水蓄能电站调度,在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生弃用或拉闸限电时,抽水蓄能机组应并网运行,发挥调峰蓄能作用。
(三)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调峰蓄能调度,有效降低系统旋转热备用容量和吸收低谷负荷而达到降低系统能耗的作用,有效提高系统节能水平与环保性能。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未充分发挥调峰作用时,不安排燃煤火电机组投油深度调峰,提高火电机组发电负荷率。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考虑到抽水蓄能机组运行特性,原则上同一机组发令最短启停间隔时间不小于30分钟,避免机组短时间内频繁启停,保证机组运行可靠性。
第十四条 考虑抽水蓄能机组双向旋转、工况转换频繁等运行特点,在电网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考虑以下技术特性和运行要求:
(一)机组在抽水启动过程中,不宜在调相工况下长时间运行。
(二)不宜直接在发电工况和抽水工况间转换运行。
(三)不宜采用机组空载运行作为发电旋转备用。
(四)不宜采用发电调相工况运行作为发电旋转备用。
(五)不宜长时间单独调相工况运行。
(六)不宜长时间在机组非稳定区运行。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站提出的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抽水蓄能机组各级别检修间隔和检修工期。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站需要和系统运行情况,合理安排机组检修和设备消缺。对于启停频繁、当月没有安排检修停运计划的机组,原则上每月应安排1天机组定检。
第十七条 抽水蓄能电站水库调度运行应遵守国家有关防汛和灌溉的法律法规及水库大坝有关技术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