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随着售电侧改革的深入,无论是发电侧还是用户侧的主体都必然会呈现多元化。而这种改革趋势,是否能像预想的一样提高市场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外的售电侧改革结果可以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梯诺尔的研究成果又可以给我国以哪些借鉴?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二、国外售电侧改革效果分析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售电侧改革工作较早,其中德州是美国唯一的从消费侧改革开始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州,其电改法案于2002年生效,十二年来,85%的工商业用户至少一次变更了其所属的售电公司,40%的居民用户也从传统售电公司转向了独立售电公司,但是德州售电侧改革的结果却与人们所想设想的大相径庭。
首先,售电侧改革未能压缩供电企业利润空间。2013年,美国学者Puller和West较为严谨地对比分析了德州电改十年间,改革地区和非改革地区不同体制供电公司的利润和电价策略。改革前,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与非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有变化趋势相同的利润曲线;改革区的传统垄断公司比非改革区的利润略高。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利润不仅仍然比非改革地区垄断企业高,而且利润差距逐渐拉大。而改革地区为加强竞争引进独立售电公司并没有改变售电公司利润较高的情况。事实上,改革地区的市场中,并未出现人们所期望的“竞争降低供电商利润”的现象。
其次,售电侧改革未能有效降低电价。实践证明,售电侧改革并不一定能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形成的很可能只是一个具有垄断特性的“伪市场”,这个“市场”无形中增加了垄断经营商的数量,使售电公司之间形成“合谋垄断”,从而获取更多的不合理利益。这也正是为什么德州改革区的售电公司比非改革区的公司利润更高的原因。在德州电力市场运营的过程中,采用低电价策略的往往是那些刚刚进入市场、为了拉拢客户的独立售电公司,已有的独立售电公司和传统垄断公司都不会采取降价策略。
最后,售电侧改革未被证明提高了市场竞争性。从经济学理论上讲,在垄断市场中,所有用户被一个或多个经营商控制,因此垄断经营商会根据用户差别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从而形成阶梯电价。如果一个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那么整个市场的电价应当由所有用户与所有售电商的共同诉求所确定,也就是趋近于形成单一电价。然而,在美国学者P&W的一份改革研究报告中指出: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的阶梯价格机制并未改变,而被引入用于增加竞争的独立供电商虽然在改革元年采用了单一电价,但很快就改变为阶梯电价,并且其阶梯电价与传统供电公司的阶梯电价类似。这暗示了引入独立售电公司可能无法让市场竞争性得到提升,而是形成了一个“多极垄断”的新局面,对政府来讲,这个新局面与传统的垄断形式相比,更加难以监管,并且也无证据证明新的市场比垄断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