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低碳能源实行政府定价、以差价合约参与市场的机制。为确保低碳电力生产商的积极性、提供长期稳定和可预见的激励手段,改革法案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固定上网电价与差价合约相结合的机制。由英国政府确定各类低碳电源的合同价格(strike price)并设立相应机构,与发电商签订差价合同,确保低碳能源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仍能以合同价格获得收入;同时与售电商签订售电合同,按售电量收取低碳费以分摊对发电商补贴而产生的成本支出额。
二是建立容量市场促进电源投资。2011年7月,《白皮书》提出建立容量机制,以吸引发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需求侧参与市场,最初的备选方案包括招标机制和容量市场机制。其中,招标机制是由政府确定市场中所需的备用容量(称为“战略备用容量”),并由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招标;容量市场机制由政府指定机构或供电商作为购买方,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或双边交易,可采用容量物理交易或金融性的容量期权交易机制。通过进一步的论证分析,英国决定采用容量市场机制,并选择英国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实施差价合约和容量市场的主体机构。在政府授权下,英国国家电网公司将对未来电力需求做出评估并组织容量拍卖,新建和已有电源、需求侧资源、储能设施均可参加,由英国国家电网公司代表售电商收购容量,中标者需保证按时足额发电。
三是设立碳排放性能标准。限制新建化石燃料电厂的二氧化碳排放标准为450克/千瓦时。2009年,英国发电机组的碳排放量平均为573克/千瓦时,燃煤机组的平均碳排放量为882克/千瓦时,燃气机组的碳排放量为376克/千瓦时。新的碳排放标准意味着未来英国所有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安装碳捕捉与封存装置(CCS)。
四是建立碳底价保证机制(Carbon Price Floor)。当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成交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价格下限时,由政府补偿其差价部分。碳底价保证机制的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英国政府为碳交易设定每吨15.7英镑的底价,而到2020年这个数字将增至30英镑,2030年进一步增至70英镑。
对我国的启示
新形势下,促进电力低碳发展成为我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出发点。上世纪90年代初,英国进行拆分式改革,很大程度是为了私有化电力资产,这与我国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衷有本质区别。改革后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效果,英国电力市场模式几经调整。近年来随着对改革认识的深化和应对气候变化任务的加重,英国电力改革进入了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保障供应安全为核心的新阶段,改革重点从体制拆分转向市场机制的优化完善。我国2002年提出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较多借鉴了英国的改革模式。当前,我国电力改革发展形势已经与十年前有很大不同,新形势下,需要对“5号文”设定的电力改革目标和任务重新审视,及时调整改革思路和路径。
(作者单位:国网能源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