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其中,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实行居民阶梯电价。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即按每度0.555元执行,此为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不得自行加价;电网对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合表居民用户供电价格同步调整为每千瓦时0.501元。
此外,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度之间;第三档为400度以上,加价标准不变。新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110千伏安以下商场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省物价局表示,7月1日起,山东省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明确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自2014年7月1日期实行,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此次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涉及全省约64万商户,预计可减少相关服务业企业电费支出约4.6亿元。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2015年底前制定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3档:210度及以下 每度0.5469元210度—400度 每度0.5969元400度及以上 每度0.8469元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2520度及以下每度0.5469元,2520度—4800度每度0.5969元,4800度及以上每度0.8469元。
提醒
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即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