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中心站工作。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质监计划管理,确保质监工作不缺项、不漏项;要结合实情,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质监机构年度与阶段性工作计划、受理的质监工程项目情况以及拟出具的电力工程质监报告均应及时报备能源监管机构。
三、确保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面覆盖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要求,按照“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监督电力工程质量。质监机构要强化监督执法,提高服务意识,确保监督范围内申请的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百分之百全覆盖;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自觉性,国家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要同步申请质量监督并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确保质量监督百分之百全覆盖。质监工作结束后,质监机构要按规定出具质监报告并加盖质监机构印章;未按规定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质监机构不得接受其质监申请。
四、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月报告制度,质监机构要定期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当月工程申请受理、工程进度、监督检查、整改落实等情况。总站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自动化。自发文之日起,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向总站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中心站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并由中心站定期报备总站。
各派出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指导本地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告我局电力安全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