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评自查、自改工作;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查评工作;
(四)中介机构选派人员进行现场查评并形成并网安评报告;
(五)派出机构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并网安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并网安评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派出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组织中介机构现场查评人员培训。
第八条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明确并网安评报告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完成期限;
(二)负责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管理,公布符合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