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供电局辩称,在更换智能电表前,供电局就有关智能电表的推广应用、智能化用电知识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即将换表的小区提前张贴公告。因此,在更换智能电表和变更用电客户付费方式上,供电部门履行了告知义务。用电客户开始使用智能电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原告代理律师吴小秦指出,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变更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供电部门张贴公告,告知更换电表的行为属于要约,李文锦并没有作出承诺,没有完成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没有产生合同成立或者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电力公司规定“如果不与换表人员沟通联系,将视为没有异议”,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单方意志,给李文锦不作为的默示赋予了一种“同意”的意思表示,明显带有强制性。据此可认定,电力公司通过更换电表改变合同履行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庭审焦点二电费为零能否断电
吴小秦指出,依据《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因此,电力公司在事先没有通知或者合理履行催告程序下,实施“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电表自动断电,可插卡赊欠用电,赊欠电费超过10元后电能表自动断电”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然属于侵权行为。
咸阳供电局辩称,电力公司在停电前履行了相应的催告义务。统一安装的智能电表具有两级剩余金额报警功能。一级报警时,电能表显示“请购电”,并且“报警指示灯”亮。二级报警时,电能表断电,用户可插卡恢复用电。电力公司将先前上门催缴电费更改为电能表报警提示催告并无不当,而且电能表报警提示催告既节约了人力成本,也没有给用户造成实际损害,用户没有理由拒绝这种方式。
吴小秦认为,电力公司应当将催告传达到对方才能产生法律效果。智能表在卡内金额为零时的闪烁不属于意思表示,并且该闪烁状况不能够有效传达到用电人。因为智能表均安装在公共走廊内,未安装在用电人实际掌控区域内(如家中),导致用电人无法及时知晓电表闪烁状况。因此,电力公司的这种所谓的催告并不能产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