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工业技术研究院指出,欧盟在2003年第二次电力自由化指令(2003/54/EC)强制规定,2007年7月起必须对所有电力用户开放电力市场,使电力市场帐务与价格讯息复杂度大幅提高;欧盟能源效率行动计划“第2006/32/EC号”要求各会员国,需提出“各国能源效率行动计划(NationalEnergyEfficiencyActionPlan,NEEAP)”,订定能源效率目标与行动方案,其中定义智能电表为提升整体能源效率之必要核心设备(2006/32/EC,Annex3);2009年在第三次能源法案中(2009/72/EC+2009/73/EC),正式要求会员国必须于2020年前为国内80%之用户安装智能电表,促使更多欧盟国家推行AMI建置政策。
然而,虽然欧盟推动AMI建设的政策已大致定调,但西欧与中、东欧国家经济发展差异甚大,因此在能源政策的推动积极程度仍有所差异。在AMI的推动上,西欧国家大多已有明确的推动政策,部分国家已激活大规模建置;而东欧国家尚处于刚开始规划或研究可行性阶段。
下文先针对欧盟国家AMI推动环境进行全面性扫描,再进一步针对捷克、波兰、匈牙利及爱沙尼亚等中、东欧国家,说明其国家政策与电力公司推动概况。
欧洲AMI推动概况
(一)欧盟国家AMI推动环境以西欧国家最完善健全
根据欧盟会员国与挪威“SmartRegions”计划,欧盟与挪威智能电表观测报告(EuropeanSmartMeteringLandscapeReport)分析,将欧盟国家与挪威的AMI推动环境,以“法律与管制环境”与“电力公司推动态度”作为分类原则进行分类。“法律与管制环境”即是指政策法令面的驱动力,分类的主要指针为政府是否有法令规章明定电力公司推动AMI建置的指导方针,以及订定节能或尖峰负载削减目标。
“电力公司推动态度”则是指市场面的驱动力,也就是电力公司推动AMI建置的主动性,分类的主要指针为电力公司AMI示范计划数量及是否推出相对应的服务,同时也将电力公司是否有明确的AMI建置规划蓝图,以及内部是否有订定节能或尖峰负载削减目标纳入考量。
依据上述两大原则将欧盟国家AMI推动环境,分为“明确推动者”、“暧昧不明者”、“市场驱动者”、“摇摆不定者”及“落后者”5种类型,如图一所示。
二)中、东欧国家AMI推动政策妾身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