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3月18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发〔2025〕7号),通知涉及规范优化电网建设项目纳规及用地手续办理、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及组件工作等两方面内容共8项举措。
原文及解读如下: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满足新能源及产业转移项目接入需求,提升地区供电能力,有效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稳定用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优化电网建设项目纳规及用地手续办理
(一)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电网企业与苏木乡镇政府签订合同并按时支付补偿款,具体补偿标准可按自治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执行,也可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出台不低于自治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
(二)电网建设项目取得核准(备案)批复并落实投资计划具备开展征占地条件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工计划,申请开展征占地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青赔清障以及与工程相关的交通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抢栽抢种以及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阻工等各类突发性问题。
(三)电网企业将电网工程选址选线方案书面征求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各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涉及房屋征拆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征拆评估报告。因其他工程项目原因,需对已经取得旗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变电站选址和规划线路路径进行调整的,其主管部门应征求电网企业意见。
二、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及组件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增建设用地的,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组织编制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或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报告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材料,并报送至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旗县区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通过后逐级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期间同步开展林地、草原、湿地占用审批手续组件报批工作。
(二)电网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新增建设用地的,电网企业负责编制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并报送至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旗县区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出具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证明文件。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文物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做好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电网项目文物保护前置审查有关工作,市、旗县区文物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电网企业申请后,按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层级及时出具文物调查意见。
(四)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电网企业负责编制《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勘探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需依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级别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逐级提请自治区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批复,期间同步开展林地、草原、湿地占用审批手续组件报批工作。
(五)变电站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在3个月内完成转建相关手续办理。旗县区自然资源局配合电网企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出让。旗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局配合电网企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其他企业实施的电网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2025年3月10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推动电网工程规划建设提速增效,为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电力支撑。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涉及规范优化电网建设项目纳规及用地手续办理、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及组件工作等两方面内容共8项举措:
(一)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电网企业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并按时支付补偿款,具体补偿标准可按自治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执行,也可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出台不低于自治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
(二)电网建设项目取得核准(备案)批复并落实投资计划具备开展征占地条件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工计划,申请开展征占地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青赔清障以及与工程相关的交通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抢栽抢种以及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阻工等各类突发性问题。
(三)电网企业将电网工程选址选线方案书面征求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各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涉及房屋征拆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征拆评估报告。经审定的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如需修改,应提前征求电网企业及相关部门意见。
(四)电网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增建设用地的,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组织编制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或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报告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材料,并报送至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旗县区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通过后逐级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期间同步开展林地、草原、湿地占用审批手续组件报批工作。
(五)电网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新增建设用地的,电网企业负责编制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并报送至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旗县区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出具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证明文件。
(六)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文物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电网项目文物保护前置审查有关工作,市、旗县区文物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电网企业申请后,按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层级及时出具文物调查意见。
(七)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电网企业负责编制《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勘探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需依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级别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逐级提请自治区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批复,期间同步开展林地、草原、湿地占用审批手续组件报批工作。
(八)变电站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在3个月内完成转建相关手续办理。旗县区自然资源局配合电网企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出让。旗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局配合电网企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