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我市非电网直供环节(含非电网供电主体及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下同)价格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全市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非电网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等要求,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 号)等要求,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各类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非电网供电主体要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或者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电费及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做到标示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更新《转供电价格公示栏》内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非电网供电主体及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相关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将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转供电主体依法实施重点监管,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欢迎终端用户和社会各界对相关主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供电领域价格政策请联系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电网公司)或登录其官方网站;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请留存相关证据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