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注:专用资质业绩中“/”表示相应资质业绩无特殊要求,但投标人仍需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注:
1.业绩要求:近三年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发布日的前一天);业绩要求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相关货物合同及销售发票信息(如因发票信息提供有误无法查验的,该业绩将不被认可)作为支撑材料(特别提醒:投标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投标发票状态)。业绩时间计算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代理、集货商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产品由投标人在国内销售的合同业绩证明材料。
3.系统集成类标段应遵循以下要求:
(1)系统集成类物资必须完整填写投标产品的组件材料配置表。投标人响应的系统各组件应选用知名品牌优质产品,如关键组件为自产(例如各类监测终端、摄像头、探测器等)须提供投标人具备生产检测该组件的证明材料、技术性能参数、组件参数配置表、供货运行业绩等。
(2)投标系统组成的关键组件,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3)须提供系统功能(含平台、控制主机等)的详细完整说明及证明材料(如测试报告、演示软件、功能结构图、完整的系统各功能界面截图等)。
4.对于制造商投标,应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5.对于制造商投标,应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6.针对通信单元-HPLC等标段中涉及的供货前提供的报告,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放置对应的报告提供承诺函,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3.8 本次招标资格预审标段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不接受资格预审未合格或者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投标。资格后审标段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3.9 其他
(1)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工序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且能保证产品生产的需要。各个工序按工艺文件执行,并具有可追溯性。
(2)代理商投标需要有原厂商的授权。
(3)(资格预审标段适用)对于资格预审时在有效期内但本次投标截止时间前过期的文件(如试验报告等),需提供更新材料。
(4)所投产品须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试验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5)提供的同类材料未因该材料原因出现过质量问题(或出现过质量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或所在省公司的验收。
(6)在国内材料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或所在省公司的验收。
(7)在国内材料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和/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或所在国网省级电力公司的验收。
(8)投标产品不得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相关要求。
(9)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0)(本条款对未开展资质能力核实的物资不适用)投标人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凭证单(简称:资质业绩凭证单),须保证其提供数据真实可靠。投标人应提交从电子商务平台下载已核发通过的有效资质业绩凭证单,格式与内容不允许做任何编辑或修改,否则以虚假投标做否决处理。
(11)以外文形式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
(12)投标人应自行响应招标采购文件,参与投标事宜,不接受投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严禁串通投标进一步规范投标行为的通知》(国家电网物资[2020]527号)的规定。
附件一、其他事项
1.1本招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2本次招标电能计量箱-不锈钢、电能计量箱-非金属、低压开关-智能一体化、分路负荷监测终端、通信单元-HPLC、非介入式负荷辨识模组、电能表标准设备-电能表现场校验装置、计量设备后备电池、RFID电子标签-营销9个标段设置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最高限价要求具体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附表一。
1.3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将澄清问题上传至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招标人仅接受投标人上传至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相应位置的澄清函。具体操作方式:登陆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采购项目管理”→“招标项目”→“投标阶段”→“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找到相应招标项目,发布澄清。
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请各位投标人登陆网上服务大厅(https://bid.js.sgcc.com.cn/tyzb),在企业信息维护中填写完整的开票信息,招标公司据此开具相关发票(招标代理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该信息填写错误或未及时填写该信息导致发票开具错误,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5根据物资身份码编码赋码应用要求,现针对本次招标的部分物资提出赋码要求,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四: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物资身份码赋码的通知。为确保增量设备实物“ID”源头管控,落实国网公司关于增量设备实物“ID”赋码贴签及技术参数的要求,投标人须严格执行增量设备实物“ID”标签安装和技术参数录入要求补充条款(详见附件五)。
1.6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主要部件/原材料的供应商、型号需唯一并足额(100%)响应,否则投标人将承担投标失败的风险。
1.7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投标人应按照资格业绩条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检测(检验)报告,关于报告出具机构、试验类型、试验项目等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1.8业绩审核标准
1.8.1需提供签订的相关货物合同及销售发票信息(如因发票信息提供有误无法查验的,该业绩将不被认可)作为支撑材料(特别提醒:投标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投标发票状态)。业绩时间计算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1.8.2.业绩数量按照物资类别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1.8.3.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⑦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⑧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1.9.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1.9.1. 投标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投标产品种类对应。部分标段未要求提供的可不进行审查。
1.9.2.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招标物资类别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1.9.3.关于生产许可证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1.10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10.1(本条款对未开展资质能力核实的物资品类不适用)“资质业绩凭证单”所载明的数据中有生产场所、生产试验设备记录,不需提供生产场所证明材料、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影印件。对于未载明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影印件。
1.10.2若有更新材料或没有“资质业绩凭证单”、未开展资质能力核实的物资品类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影印件。
1.11供应商可在合同文本附件或天源招标网站相关公告中(https://bid.js.sgcc.com.cn/tyzb/tyzb2.0/fwdt/index.html#/notice/detail?id=3&fbxxId=9a724dcac8db4989ae3a8c2deed88ad1)查询招标物资抽检试验项目、抽检结果分级表等信息。
1.12物料扩展描述见附件六,如附件六内容与货物清单不一致,请以附件六为准。
1.13金具-物料组标段除需满足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14 投标人应对同一分标、不同包内相同规格货物所报单价应保持一致,如对于同一分标、不同包内相同规格货物所报最高单价比最低单价高出1%以内的,根据偏差情况作适当扣分处理;高出1%及以上的,该标段下所有投标将被否决。
1.15如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内容与本章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章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