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主体在披露、查阅信息之前应在信息披露平台签订信息披露承诺书。信息披露承诺书中应明确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与义务等条款。
第四十条 任何市场经营主体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市场经营主体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必要时应当对办公系统、办公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信息的记录留存。任何有助于还原运行日情况的关键信息应当记录、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运行日市场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场申报量价信息。
(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外送)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新能源发电曲线、电网约束信息等。
(四)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外送)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当涵盖人工干预时间、干预主体、干预操作、干预原因等。
(五)实时运行数据,包括机组状态、实际负荷等。
(六)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
第四十二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场干预记录应当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第四十三条 封存的信息应当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存储系统应当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信息的封存期限为5年,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对未按本规则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主体,采取提醒信息披露主体、上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本规则要求,做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
(二)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
(三)发布误导性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于出现以上行为的市场经营主体,纳入电力交易信用评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失信管理,采取有关监管措施,问题严重的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电力交易机构对各市场经营主体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向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同时废止。现行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