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日前,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抚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随着电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未来一段时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市场需求、民生需求将大幅增加,按照省级发展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发展目标如下:
至2023年底,全市建成使用各类充电桩3000根以上;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市中心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5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3公里;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充电基础设施加快进入居住小区,桩数占比超过25%;与电动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初具雏形。
至2025年底,全市建成使用各类充电桩8000-10000根;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市中心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2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1.5公里;市内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居住小区充电桩数量超过4000根,占总量的40%以上;建成与电动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原文如下: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抚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实施意见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推进智慧城市发展、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推广使用,促进城市低碳发展,保障城市安全和有序运行,助推抚州打造全国区域性新能源汽车制造中心。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江西省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能源〔2019〕27号)、《江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赣发改能源〔2020〕1007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绿色转型决策部署,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规划引领,明确建设内容和管理要求,集聚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推进合力,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完善政策,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合理布局、适度超前、高效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设施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打造“绿车之城”。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以“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快慢互济、分类推进”为原则,做好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适度超前,分步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产业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步分类、有序推进。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完善体制机制,通过国有企业主投控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
(三)发展目标
随着电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未来一段时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市场需求、民生需求将大幅增加,按照省级发展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发展目标如下:
至2023年底,全市建成使用各类充电桩3000根以上;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市中心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5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3公里;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充电基础设施加快进入居住小区,桩数占比超过25%;与电动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初具雏形。
至2025年底,全市建成使用各类充电桩8000-10000根;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市中心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2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1.5公里;市内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居住小区充电桩数量超过4000根,占总量的40%以上;建成与电动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建设内容
(一)全力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示范站建设。在中心城区建设“1+N”充电骨干网点:“1”是指1个不少于150根桩的新能源充电示范综合体,确保2024年上半年投入使用;“N”是在中心城区交通枢纽位置合理布局,采取单独占地或配建提升现有公共停车场等方式,建设6-8个集中式公共充电示范站(每站不少于40根桩),2023年底基本建成。在各县(区)选择核心位置,采取单独占地或者配建提升现有公共停车场等方式,2023年底前建设不少于1个集中式公共充电站(不少于30根桩)。
(二)优先建设城市人口集聚区充电设施。推进现有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二级以上客运站等)、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2023年达到10%的车位比例。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10%-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未按照条件进行建设的,相关验收部门依法依规不予通过。
(三)重点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车辆,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专(公)用充电设施,因地制宜在道路沿途合理规划建设快充站。其他非定点运行的专用服务电动汽车(出租、物流、邮政、公安、城管巡游等),在日常车辆停放场所、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四)因地制宜建设居民社区充电设施。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合力破解当前存在的居住小区电力容量普遍不足、充电桩选位受车位产权制约、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机构利益诉求、消防监管等现实问题。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引导协调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指预留供电线路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纳入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环节,并严格执行。
(五)有序推进建设开发区充电设施。全市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到2023年开发区建有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9%,新建开发区应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六)鼓励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全市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至2023年,符合建设条件的公共机构地停车场按不低于15%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
(七)加快建设国省干线公路充电设施。全市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市域内骨干国道、省道服务区等要全覆盖建设城际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区规划建设换电站。
(八)积极推进建设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地方政府要在乡镇人口集中区、人员聚集场所规划选址,积极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针对农村电动汽车使用场景和充电需求等特点,推广适合农村使用成本较低的充电设施。
(九)统筹建设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3年,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三、管理要求
(一)建立规划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协调、指导各县(区)完善专项规划的布局、选点、桩型机构等,保障充电设施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要强化规划执行落地,及时帮助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主体,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困难问题,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二)优化建设管理。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国网抚州供电公司等部门要立足于快速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充电设施建设的备案、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并加强配建充电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监管,确保配套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规范运营管理。按照“全市一张充电网”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不断提升智能服务水平。各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市场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为充电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合法合理的竞争共同拓展市场、提升效益,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方式搞恶性竞争,不得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市城管局要切实强化市中心城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不断创新管理方式,着力营造、构建竞争有序、有力的电动汽车充电市场。
(四)做实安全管理。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加强日常检查及运维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做好充电桩配电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因充电设施维护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住建、应急、消防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中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管,通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等评价方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自律,增强充电设施安全性、通用性、开放性。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成立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自然资源、住建的市政府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抚州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专项工作,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抓好组织实施。
(二)培育市场主体。按照“四个一”(一个布局规划、一张充电网络、一个公共服务平台、一套推进机制)模式,鼓励市数投集团统筹全市公共场站资源,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其他国有企业、社会资本依法依规进入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市场,引导现有存量充电桩规范纳入充电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三)集聚支持合力。市直各单位、市属国企及各县(区)政府要统一思想,站在培育全市统一、规范充电市场的高度,发挥引领和主导作用,创新方式,简化流程,大力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从打造优良营商环境的角度,主动提供资源,主动探索合作模式,形成统筹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大力量。
(四)加大政策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奖补力度,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给予适当支持。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基金、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作等,重点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市、县(区)、乡(镇)谋划建设独立占地充电场站予以用地保障。
(五)强化调度考核。市发改委要结合本《实施意见》及全市统一规划,分年度制订实施方案,分县(区)下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计划;要牵头制订专门考核方案,强化各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市直单位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兑现工作奖惩;同时,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责任单位要加快制定相应落实措施,确保责任分工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
(六)加强舆论宣传。要引导并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的宣传,提高民众认知度和接受度,吸引更多汽车消费向电动汽车领域倾斜。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抚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抚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高世文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谭赣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薛强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李慷市政府秘书长
周国旺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哲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新飞市发改委主任
尚江黎市城管局局长
苏建国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德明市住建局局长
黄火生市数投集团董事长
胡林高市工信局局长
黄有盛市国资委主任
谭玉英市文广新旅局局长
曾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丁国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吴胜兰市商务局局长
章志芳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曾柳青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王耀华市机管中心主任
汤克艰国网抚州供电公司总经理
(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程新飞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尚江黎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数投集团董事长黄火生、市发改委副主任陈伟担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参加。
(三)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市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工作;制定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将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纳入规划审批范畴;修订完善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市住建局:负责推进新建居住小区、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改造;将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纳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环节;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市数投集团:负责做好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具体实施推进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做好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的数据接入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内部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省交通厅做好高速服务区既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补充建设快充站,完善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负责对客运枢纽、汽车客运站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场所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推进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推动充电设施计量和收费行为管理规范;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标准进行宣传推广,对运营单位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规范转供电行为。
市文广新旅局:统筹负责推进全市各重点旅游景区、文化场馆、大型酒店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市商务局:统筹负责推进全市商超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急保障救援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市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推进工作。
国网抚州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做好供电服务,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