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主体上一自然年内公司智能传感器领域的营收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智能传感器业务占公司总营收比重达30%以上。
(五)上下游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1.该项目采用联合申报方式开展,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获得其他合作方许可,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项目所涉及的智能传感器芯片(含SoC、SiP等形态的芯片)或模组应由申报单位和其联合申报方共同研发,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完成设计或生产。
3.申报主体或其联合申报方应拥有申报产品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主体与其联合申报方应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关系,其中一方应为项目产品的应用方,且双方之间在单一自然年内针对项目所涉及产品的实际采购/销售额应大于4000万元(以销售方回款金额为准)。
第七条各扶持计划资助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
资助标准:对于企业在相应平台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的3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针对三款产品的一次性工程费申请补贴。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
资助标准:对中央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国家与市级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卡脖子”攻关奖励项目
资助标准: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3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1亿元。
(四)标准认证补贴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两年,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五)上下游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所涉及产品单一年度的销售回款1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共性申报材料
1.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项申报材料
所有专项申报材料需在申报系统上传电子版,并在提供书面材料时提供复印件,具体各扶持方向所需专项材料如下:
1.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与公共服务平台合作的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等材料。
2.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申报单位与工信部签订的项目合同、国家拨付资金到账的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
3.“卡脖子”攻关奖励项目:相关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核心技术空白,能够解决智能传感器产业“卡脖子”问题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申报项目总投入及主要材料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设备清单、费用支出清单、核心研发人员在职证明、发票、银行回款单等内容)。
4.标准认证补贴项目:认证通过的证明材料;认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证明材料。
5.上下游联合攻关奖励项目:申报企业及联合体参与产品开发的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费用支出清单等;证明单款芯片或模组双方单一自然年采购额超过4000万元的证明材料,如双方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回款单等内容)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审计,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申报“卡脖子”攻关奖励项目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申报机构需参加现场答辩。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的项目,就合规性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有关部门反馈审核的结果,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拟定资助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经营异常、破产等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者暂不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经费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与国库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附件2
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市政府2022年6月发布的《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智能传感器产业被我市列入重点培育的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之一,2022年,我局先后编制印发了《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和《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规范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我局制定了《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重点内容
《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有六章十八条条款,分为总则、扶持项目条件和资助标准、申报和审核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其中第二至五章属于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
第二章扶持项目条件和资助标准主要对5个扶持方向的申报条件和最终获得扶持的项目的资助标准予以了明确。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程序主要明确了项目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后续审核流程。
第四章绩效管理主要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资金使用绩效方面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明确项目申报方、受理方等多方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实施细则有效期,由于上位政策的有效期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为保持一致,该规程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三、主要特点
(一)对申报主体的要求予以了细化。《实施细则》对《若干措施》中涉及资金的政策条款的各项要求予以了细化,特别是对于申报主体的要求依不同扶持方向予以了明确,可操作性更强,指向更明确。
(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予以了明确。《实施细则》中对各个扶持方向的申报材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企业提交各项材料与扶持方向的要求关联企业,有助于企业和机构理解提交各项材料的初衷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