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4.组建省盘活存量资产协调机制,在储备、推送、申报基础设施REITs过程中对各类所有制项目一视同仁。推动一批清洁能源、物流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开展REITs试点,增强民营企业参与信心。(省发展改革委、广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35.定期组织存量资产持有人、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培训,帮助民营企业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要求,熟悉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不断提升各方参与的意愿和能力。(省发展改革委、广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十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36.支持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具备较强融资能力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联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7.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本地区本行业长期闲置但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等存量资产,充分挖掘资产价值,汇总筛选出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引入有能力、有意愿的民间投资参与盘活。(省财政厅、国资委等省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通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
38.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定期梳理并及时发布“三旧”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设计施工、投资运营等。(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39.加强规划布局的污水处理厂、地铁、交通枢纽、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项目建设模式论证,推广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等模式,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
40.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对产权清晰但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各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2.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新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
(十五)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政策支持。
43.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汇聚涉企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民营企业能力,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可得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44.建立和完善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及时汇总、动态共享投融资对接项目的情况,举办省重大项目推介签约活动,提高产融对接活动频次,强化“粤信融”“中小融”平台融资对接功能,引导各类资本选择项目洽谈投资。(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45.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十六)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46.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采取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引导银行完善内部考评和尽职免责规定,形成激励机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深化与沪深交易所、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机构合作,加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推介辅导,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省市联合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债增信。(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常态化开展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申报、筛选,形成重点领域备选项目清单,推送到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搭建便捷高效的银企沟通桥梁。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备选项目提供风险缓释、担保等增信扶持。(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9.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
50.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给予优惠。(省财政厅、国资委,省税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激发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活力,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提质升级,民营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对经认定符合相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3.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研究制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省科技厅、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4.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八)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
55.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保障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6.鼓励大用户与水、气、热专业经营单位通过直接协商确定价格,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扩大市场交易规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对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充分利用专项债券等资金,加快推进“转改直”工作,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严格执行规定的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加强工业园区“二房东”监管,适时发布工业厂房租金指导价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59.支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前期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60.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合理设定收费标准,按照“谁委托、谁监管”原则,严格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职业资格认定、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或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以及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省民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
61.依托“粤商通”、在线平台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发展、投资、财税等政策信息和投资结构分布、投资发展趋势、产能结构变化等投资动态信息,引导民营企业精准选择投资方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2.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着眼行业前沿加强超前研发布局,积极探索未知领域。支持企业对标世界一流提升价值创造力,引导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
63.深入实施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培育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打造一批集群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做好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探索建立重要企业风险防范制度,实现企业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5.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强化信用管理,鼓励民营企业在“信用广东”网站开展自主承诺,引导民营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修复失信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一)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
66.完善政府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省级跨部门“一站式”涉企政策网上发布平台,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服务,健全中小企业维权工作体系,畅通中小企业诉求表达渠道,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建立完善各级党委、政府联系企业家工作机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听取企业家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8.持续对拟出台的政策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防止出台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促进民间投资的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民间投资相关指标列入各级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任务统筹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的工作任务,加强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举措。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定期开展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切实推动出台的政策规定兑现落地、发挥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相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为民间资本提供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服务支持。积极利用线上线下等各类媒体加大对促进民间投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有效引导社会预期、稳定投资信心。(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工商联等省相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