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64.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一律按下限执行。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通信管理办)
65.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66.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抗原检测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67.加大对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的支持。支持产业重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新增2个县级寄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
68.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69.实施“揭榜挂帅”项目。2022年10月底前,以“揭榜挂帅”方式发布一批高质量榜单,安排10项左右“揭榜挂帅”项目,攻克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70.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新获批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1.加强对科技企业服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推进各级科技特派员为企业开展精准服务,选派不少于400名科技特派员驻企服务。在全市选择20家工业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给予重点帮扶。加速科技成果推送和对接服务,2022年7月底,组织开展5场科技成果对接活动。2022年11月底,举办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河北·沧州),挖掘企业技术需求不少于120项,达成意向合作协议不少于40项,签订技术合同不少于20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七、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
72.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加大市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力度,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县(市、区)倾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73.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74.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各地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75.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符合条件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服务保障对象手中。(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6.加强储备调节。确保成品粮油储备达到主城区常住人口15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猪肉储备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3天的消费量;冬春季节耐储蔬菜品种库存满足3天左右的消费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7.扩大企业就业规模。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8.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9.精准开展困难帮扶。对毕业生年度内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发放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团市委、市残联)
八、推进农业经济发展
80.支持发展粮食生产。深入落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业生产发展补贴等政策,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高质量完成省下达的1348.7万亩粮食种植任务和14.5万亩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1.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42万亩,省级以上财政每亩补助1500元左右,开展土地平整、灌溉排水和节水、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和损毁工程修复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82.支持农业园区建设。围绕全市15个特色产业集群,组织申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通过认定的,争取省级给予补助500万元。筛选1个集中连片新建100亩以上设施园区,争取省级给予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3.全力开展农业招商引资。对涉农央企开展“一对一”招商,协调解决立项、审批、用地、资金等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涉农央企及国内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我市建立的分公司,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国家认定的,争取省级给予奖补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4.支持涉农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强龙担”助贷工程,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和省级示范联合体成员申请“强龙担”信用便捷贷款和贴息贴费补助。对从事捕捞业的渔业从业人员,市级给予25%的渔业互保费补贴。全市筛选1个优势种业企业,建设小型种质资源库、创新联合体和商业化育种中心,补助100万元;筛选1个种子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5.大力推进奶业振兴。利用省级以上资金,对新建、扩建社会养殖场每个栏位补助1000元;对乳企自建牧场每个栏位补助2000元;建设智能奶牛场每个补助30—100万元;升级改造家庭牧场每个补助30万元;开展胚胎移植每枚胚胎补助2500元;购买性控冻精每支补助75元;对获批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在每年3—5月正常收购省内生鲜乳进行喷粉的乳企,按收购量的10%、每吨补助500元;对全株玉米、苜蓿等收贮每吨补助不高于48.5元;对苜蓿种植每亩补助600元;对每新增年产万吨婴幼儿乳粉支持4000万元,年产500吨奶酪或黄油支持2000万元,日产50吨巴氏杀菌乳产能支持1000万元,其中奶酪、黄油和巴氏杀菌乳产能支持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对符合条件的引进年实际投资额10亿元、5亿元的奶业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补。上述支持政策以当年省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6.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争取省级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7.支持新改建农村户厕107030座,每座省级补助500元、市级补助200元;新建农村公厕1400座,省级每座补助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美丽乡村精品村,争取省级每个奖补5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88.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各县(市、区)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9.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0.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91.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2.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93.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4.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95.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6.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