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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河南安阳计划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100座 充电车位6000个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安阳市政府网    2021/4/6 16:55:40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日,河南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阳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政策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按照安阳市电动汽车月增加300辆的增速情况,依据公共充电车位与电动汽车1:8的配比要求,确定到2025年,全市力争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100座左右,充电车位6000个左右。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二)明确了推动不同场所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责任单位。政策共区分了居民区、单位内部、产业园区和景区、公路沿线、公共服务领域等五大场所,根据职责明确了不同场所相应的责任单位,做到责任明确,单位清晰。

(三)强调了要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一是简化用电报装程序。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二是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电网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

(四)提出了充电设施开放共享。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和专用充电设施,在满足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上,可分区分时有序对社会车辆开放,进一步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利用率。

(五)强调了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实行备案管理和线上预报备管理相结合,简化项目报备流程。建立联合审查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同时要充分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加快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对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基础设施需要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要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用地。

(六)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政策。为鼓励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省明确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运行补贴的标准和补贴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最高可享受设备购置金额40%的设备购置补贴和最高每度电0.10元的运营补贴,提高运营商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积极性。

(七)强化了对充电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发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对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享受省奖补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否则要追缴部分奖补资金。同时要建立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对申请省级奖补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奖补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6日

安阳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电设施布局,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市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5年,全市力争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100座左右,各类充电桩(充电端口)6000个左右;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执行。

(二)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明确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三)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市、县(市、区)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四)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2025年,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五)加快公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

(六)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一)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电网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

三、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一)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

(二)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

(三)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开放共享发生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须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四、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一)简化项目报备流程。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

(二)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

(三)充分保障建设用地。各县(市、区)要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和多处用地的充电站群,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各县(市、区)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公共机构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申请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申请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主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根据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申请省级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申请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申请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申请600万元奖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大充电桩建设力度,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申报省级奖补资金。严格奖补资金的监管使用和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故意套取省级奖补资金行为的,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落实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执行省级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30%以上标准申请省级建设奖补的,同时可申请省级财政0.03元/千瓦时的运营奖补;对按照30%以下标准申请省级建设奖补的,同时可申请省级财政0.05元/千瓦时的运营奖补,每年每桩申请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可申请省级财政0.1元/千瓦时的运营奖补。省级财政奖补政策适时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公交和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引入绿色基金投资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形式的融资支持。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支持实行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

(四)继续实施电价优惠政策。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并根据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电力交易。

(五)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六、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一)发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搭建覆盖全市的智能公共充电网络。实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申办。所有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使用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在接入平台系统后应及时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充电设施的创新研发,力争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企业。

(三)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区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各县(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建立健全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评估考核体系,实施省级财政分类奖补政策。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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