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日前宁夏发改委发布关于宁夏电网2021-2022年输配及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称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切实将改革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同时,取消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提升销售电价的公平性、合理性。降低“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结合输配电价降幅,按照“应降尽降”的原则调整终端用户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销售电价。
与2019年5月14日宁夏发改委发布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的电价表(详情见文末)对比,变化如下:
输配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低0.0437元/千瓦时,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10千伏降低0.0261元/千瓦时,35千伏降低0.0111元/千瓦时,110千伏降低0.0061元/千瓦时,220千伏降低0.0011元/千瓦时,330千伏上涨0.0059元/千瓦时。
销售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降低0.0637元/千瓦时,两部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1—10千伏降低0.0461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311元/千瓦时,110千伏降低0.0261元/千瓦时,220千伏降低0.0211元/千瓦时,330千伏及以上降低0.0141元/千瓦时。
另外宁夏发改委还发布关于调整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在稳步推进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调整的同时,将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改革的相关要求,加快用电类别归并工作,简化电价分类,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电网2021-2022年输配及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780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第二监管周期销售电价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宁夏电网2021-2022年输配及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配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宁夏电网2021-2022年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和交叉补贴)详见附件1。
二、销售电价
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切实将改革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同时,取消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提升销售电价的公平性、合理性。
1.降低“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结合输配电价降幅,按照“应降尽降”的原则调整终端用户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销售电价。
2.简化归并农业生产电价类别。按照国家简化电价分类的要求,对农业电价进行简化归并:用于农作物培育和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仅限于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的灌溉及排涝用电统一执行农业排灌电价;上述灌溉及排涝用电范围中是多级扬水(扬程在50米及以上)的用电,统一执行多级扬水用电价格。取消农村深井提灌电价类别,取消后按照用电性质分别执行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多级扬水电价标准,其中农村地区人畜饮水执行农业排灌电价。各类用电要单独装设计量装置,现场不具备计量装表条件的,采取定比或定量的方式,分别核算。
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按照2021-2022年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直接交易价格按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含现货和上网侧峰谷分时)。调整后的各类用户销售电价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
三、相关要求
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此次调价政策平稳实施。同时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用户,准确解读政策。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781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我区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要求,我委对《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类别的适用范围。上述适用范围不改变用户原有用电性质。
二、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结合国家和我区现行销售电价政策,通过统一明确分类适用范围,确保政策的科学严谨、易于执行。
三、推进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
在稳步推进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调整的同时,将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改革的相关要求,加快用电类别归并工作,简化电价分类,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用电,不断积累实践经验,适时补充完善相关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宁价商发〔2016〕6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生活、宗教场所生活、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监狱监房生活、乡镇政府和卫生院、居民类采暖用电。适用范围如下: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利用居民、职工住宅、集体宿舍开办会所、商店、餐饮、美容美发、网吧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不属于居民生活用电。
(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二次供水设施等非经营性用电。不包括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场所、收费经营的车场车库、市政管理的小区路灯以及通讯运营商等位于小区内的用电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包括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兼营经营性培训、非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企业等生产经营用电。
(四)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五)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以及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住宿等经营性场所用电。
(六)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电;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电;附属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电;附属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电。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用电。
(七)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是指监狱单位的宿舍、监房、食堂、澡堂等生活设施用电。
(八)乡镇政府、卫生院用电。
(九)居民类采暖用电:采用电锅炉、热泵等电辅助加热设备向居民(不含商业用户)提供供暖服务的用电,农村地区“煤改电”集中供热用电。
以上范围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排灌、农产品初加工和贮藏、秸秆初加工及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不包括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按价格主要分三个子类别: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多级扬水电价。适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农作物种植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园艺产业园(除办公照明用电外)、非经营性景观林养护、市政绿化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5.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6.农产品贮藏用电:是指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在初次交易环节前)贮藏用电。
7.秸秆初加工用电:个人或单位对秸秆进行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工作程序的用电,但不包括此后深加工生产程序用电。
8.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 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保鲜仓储设施”是指为上述企业在农村建设的具备冷藏、冷冻、保温等温度控制的恒温库、冷库,同时直接向电网企业进行报装用电的,在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或之前环节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业排灌和多级扬水电价
用于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仅限于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的灌溉及排涝用电统一执行农业排灌电价;上述灌溉及排涝用电范围中是多级扬水(扬程在50米及以上)用电的,统一执行多级扬水用电价格。
农村地区人畜饮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按电价执行方式分为两部制电价和单一制电价。适用范围如下:
(一)两部制
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等生产用电。
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
4.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二)单一制
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两部制电价以外的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或单一制电价。
四、其他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两部制电价。2025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用电价格(经营性充电设施除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单一制电价。
(二)部分环保行业用电: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执行目录电价表中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标准,不收取基本电费。分布式电源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按其对应用户主行业用电价格执行。
附2019年5月14日版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及峰谷分时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