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的各类并网发电企业、储能电站等辅助服务提供商。市场运营机构包括调度机构(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交易机构(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七条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或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按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根据电网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峰辅助服务;
(三)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具备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的能力;
(四)按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
(五)获取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相关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调度机构
1.负责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日常运营;
2.建设、维护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3.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4.负责披露市场运行信息;
5.向交易机构提供市场交易结果和调用结果;
6.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7.依法依规实施电力调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交易机构
1.负责市场成员注册管理;
2.负责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3.负责披露有关市场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深度调峰交易
第九条深度调峰交易指在系统负备用不足时,因系统功率平衡需要,调减并网机组出力,以低于有偿调峰基准的机组调减出力为标的的交易。机组出力大于等于有偿调峰基准的调峰服务属于市场成员应承担的基本义务,由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情况按需无偿调用。
第十条有偿调峰基准根据电网调峰需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情况等确定。
第十一条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采用机组日前报价、日前预出清、日内调用、日内出清等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日内临时组织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原则上日内临时组织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至少应提前2小时,报价、预出清方式参照日前市场。
第十二条市场成员以机组为单位,采用负荷率分段式报价。
第十三条日前预出清按照“按需调用、按序调用”的原则,根据深度调峰单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单价相同的情况下,机组深调响应速率快者优先),以供日内调用使用。
第十四条为满足电网深度调峰需求,深度调峰机组日内调用顺序原则上根据日前预出清排序调用,要求中标机组深调能力总和不小于深度调峰需求,且单台机组深度调峰调用时间不低于1小时,两次深度调峰间隔不低于2小时。
第十五条日内出清以15分钟为一个计费周期,以被调用机组的申报价作为其调用价格。若因电网安全需要,可以按需调用,按需调用机组按报价出清(设置报价上限)。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序调用的机组,调度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深度调峰交易按照实际调用各档有偿调峰电量及对应调用价格进行结算。对日前市场未中标、日内按需临时调用的深度调峰机组,按照被调用机组报价结算。
第十七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深度调峰机组进行曲线正偏差考核。正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以及投AGC的机组免于考核。
第十八条在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第一阶段,深度调峰费用按照《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办法》(苏监能市场〔2007〕1号)分摊。
第四章启停调峰交易
第十九条启停调峰交易是指根据日前电网调峰需要,市场主体通过启停发电机组、增加充放电等提供的调峰服务。
第二十条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采用日前报价、日前出清、日前调用方式。
第二十一条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出清以报价计算的总费用最低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机组启停调峰调用根据机组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出现多台边际机组时,原则上由调度机构按照节约社会成本和节能减排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机组启停调峰最小停机时长原则上不低于4小时,最大停机时长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
第二十四条启停调峰按照被调用机组实际申报价格结算。若因电网安全需要,可按需调用,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工信厅报备。
第二十五条储能电站启停调峰,原则上对超出基础充电量部分按照当日燃煤机组申报的最低深度调峰报价乘以补偿系数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在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第一阶段,启停调峰费用按照《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办法》(苏监能市场〔2007〕1号)分摊。
第五章市场的组织与竞价
第二十七条工作日10:30前,调度机构发布次日启停调峰需求。
第二十八条工作日11:00前,发电企业申报次日启停调峰服务价格。
第二十九条工作日14:00前,调度机构发布次日深度调峰需求。
第三十条工作日15:00前,发电企业申报次日深度调峰服务价格。具备深度调峰能力的电厂必须申报深度调峰单价。
第三十一条工作日17:00前,调度机构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日前启停调峰市场出清结果和深度调峰市场预出清结果。
第三十二条调度机构根据次日电网运行实际情况和安全约束,结合日前发布的深度调峰预出清结果,安排机组提供深度调峰服务。
第三十三条市场出清应遵循安全、经济原则,按需确定调峰辅助服务容量,同时应预留足够的安全裕度。
第三十四条调度机构应充分发挥大电网互济能力,积极参与华东电网跨省调峰市场,在省内调峰能力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可适量购入部分省外调峰资源,费用按照《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办法》分摊。各市场主体应优先满足本省调峰需求,在本省调峰资源富余情况下,积极参与华东跨省调峰市场。
第六章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五条调度机构负责记录市场主体辅助服务交易、调用、计量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电力调峰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调度指令、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三十七条调度、交易机构按照本规则配合做好市场结算相关工作。
第七章信息发布
第三十八条调度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发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当日信息由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各市场主体如对成交信息有异议,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调度机构提出核对要求。
第四十条调度机构应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发布上月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月度信息。各市场主体如对信息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调度机构提出核对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