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11月28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鼓励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此外,该办法还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要求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电站。
政策原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站或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且不妨碍其他设施安全。
第四条 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以下简称陕西充电设施分会)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共同的意愿,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第五条 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由陕西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实现各类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有效整合全省充电信息资源,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为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用户提供充电信息服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各市(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纽带,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鼓励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
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电站。
第八条 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础应为不燃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