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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桩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建一座快速充电站(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1/29 9:25:18  我要投稿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条 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在备案时,应提交供用电协议和建筑物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的意见。

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充电场站设备改造升级,充电桩建设数量(含改变快慢充电桩比例)与原备案文件不一致时,应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内容。

第十二条 充电站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地的县级发改部门组织电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将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充电设施与电网产权分界点为充电站(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为充电设施建设方所有,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且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自用充电设施就近接入,接入电网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提供接入条件,对需要电力扩容的,应及时向电网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第十四条 停车位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确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及充电设施投资人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线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省内所有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实行统一的“电动陕西、绿色出行”标识规范。

第四章 运营和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的内容;

(二)设置企业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

(三)拥有10个及以下数量充电站的,至少配备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10个及以上的,至少配备15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7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充电站数量增加的,维护人员的数量应成比例增加。

(四)在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资格备案,并在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同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场地若为租赁的场地,租期不得少于3年。

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期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若转包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需在备案部门进行项目报备。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三年后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实现社会公用。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需与供电部门单独结算电费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供电企业单独申请报装立户。

第二十二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规定执行。若达不到运营企业条件,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建设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奖励政策和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或各市(县)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取消其资格:

(一)将公用充电设施转包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的;

(三)充电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即投入使用的。

(四)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识。对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经充电专用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协商拒不挪车或联系不到车主,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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