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着力降低用地成本。
24.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和闲置地、荒废地,优先满足我省确定的八大重点产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要。加快用地审查报批,提高用地配置效率。(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25.停止征收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进一步细化落实规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和奖励等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 民政府)
26.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增设服务窗口、增加办事人员、创新信息化服务举措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压缩抵押登记等办理时限。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行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着力降低物流成本
27.深化落实云南省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 10 条措施。积极推进公路通行费“营改增”改革,推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工作。大力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在通铁路的地方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提高运输组织效率。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进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实施城乡高效配送行动。支持“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促进物流资源合理配置,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物流运作效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税务局、质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28.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加快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和标准货运车型计重收费 ETC 应用。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 173 号),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落实货运车辆年检年审依法合并工作。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和整治,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衔接好国家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对未改变关键结构参数的车型实现备案管理。取消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贯彻落实好国家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政策。实行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对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客货运输车辆的公路通行优惠、对办理使用 ETC“云通卡”交费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等政策,实行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的运输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3.6 亿元企业扩销促产铁路运输专项资金,对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滇越国际铁路联运产品等给予运费补助,对我省除原矿(磷矿石、金属矿、煤炭等)外的铁路大宗出省工业制成品给予运费补助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公安厅、物价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
29.支持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物流规划和用地管理,将物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充分利用存量物流用地资源,提高闲置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合理增加物流设施用地。加强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合理降低冷库用电价格,降低冷库等高耗能物流企业运营成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对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和做优做强给予扶持奖励
30.鼓励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省级财政安排财政资金,进一步鼓励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对采取“订单式”统规统建用于企业入驻的生产性用房给予奖励,鼓励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以“园中园”模式建立特色化、专业化园区,其生产性用房纳入补助扶持范围。对符合方向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按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 20%进行奖补,省、州市分别承担 50%,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 300 万元、省级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31.支持企业做优做强。依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在现有财政资金支持工业发展基础上,各级财政要新增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升级改造、做优做强和智能制造等给予奖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九)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32.继续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进一步加大对涉企保证金的清理规范,积极推广银行保函、建筑工程综合保险等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33.鼓励企业降低采购成本。对政府出资企业采购大宗物资等提出集中采购指导性要求。在原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中,鼓励企业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集中采购、长期合同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省直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34.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引导企业重视供应链管理和精细化物流管理。举办全省企业管理创新大会,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对重点企业压控成本、清理应收账款进行目标考核。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内部挖潜,降低能耗物耗水平和各类费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州市、各部门要结合职责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联动协作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打通各个环节各个流程,消除堵点痛点,力求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处室(部门),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处室、明确到人、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各级财政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预算,确保已出台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州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降成本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利用好互联网新媒体等宣传渠道,通过政府政务信息网、部门门户网站等加强推广,并在主流媒体和部门门户网站连续刊载相关政策,供企业随查随用,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要紧扣落实中的难点,组织力量,深入实体经济企业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企业呼声,分析政策落实存在的问题,组织现场答疑释惑,畅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跟踪监测。各州市、各部门要密切跟踪降成本政策的推进落实情况,按月做好降成本进展监测,认真填报《2018 年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目标任务推进监测统计月报表》(详见附件 2),于每月 10 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每个季度末做好降成本成效分析报告(含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典型经验总结等内容),分半年、年度做好降成本评估工作(结合政策措施及目标任务落实开展),季度分析报告于每季度结束的次月 10 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估报告请于年度的 7 月 31 日和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月报、季报及评估工作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综合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强化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将定期牵头对降成本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州市,将视情况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附件:
2018 年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目标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