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新能源场站
(一)负责统计并向调度机构自动报送场站理论发电功率及理论发电量、场站可用发电功率及可发电量、场内弃电力及弃电量、场外弃电力及弃电量、社会贡献弃电力及弃电量。
(二)负责向调度机构准确可靠上传测风塔、测光站、风机、逆变器等信息。
(三)负责场内设备运行维护,确保上传理论功率、可用功率等信息数据可靠、准确,确保统计弃电量、弃电率数据与调度统计口径一致。
第十一条调控机构
(一)负责汇总、校验和评价新能源电厂上传的场站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理论发电量、可用发电量等数据。
(二)负责修正并计算甘肃电网新能源理论发电功率、甘肃电网可用发电功率、甘肃新能源弃电量及弃电率等数据。
(三)负责向相关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数据。
(四)负责归口管理甘肃电网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数据,是数据的唯一出口机构。
第十二条调控机构应有序推进新能源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在调度计划、发电资源评估、功率预测评价、弃风电量统计、优先调度决策等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对调度运行工作的指导作用。
第四章 报送与发布要求
第十三条 新能源场站应通过远动向调控机构自动化系统实时上传带时间标记的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实发功率、开机容量、限电标记位。
第十四条 新能源场站应按照102规约向调控机构自动化系统上传5分钟场站理论功率、可用功率,上报延时不大于2分钟。
第十五条 调控机构应定期向各新能源场站发布各场站、片区、地区电网新能源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信息。
第十六条各新能源场站采用的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应与调控机构发布数据保持一致,作为本企业出口的唯一数据。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七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自动统计上报理论功率、可用功率、理论发电量、可用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指标功能,调控机构纳将数据上报率和准确率纳入专业管理进行评价考核,并定期向新能源场站发布,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由国家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公室监督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