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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