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9西北区域分省(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分项费用情况
(六)华东区域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情况

图10华东区域分省(市、区域)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分项费用情况
(七)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情况

图11华中区域分省(市)辅助服务补偿分项费用情况
(八)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情况

图12南方区域分省(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分项费用情况
三、 有关要求
自《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辅助服务季度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印发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流程,2018年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半年为周期报送,即每年7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1-6月份电力辅助服务情况报告、次年1月30日前报送上年7-12月份电力辅助服务情况报告,报送具体内容要求及附表不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