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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南存辉:储能—未来发展的“风口”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作者:李冬梅 张玲建 苏晓林  2018/3/5 14:46:33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随着我国新能源行业发展领跑全球,未来中国新能源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中国电力报:近年来,包括光伏补贴在内的新能源补贴拖欠,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对此您有哪些建议?

南存辉: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到2017年底,全国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3亿千瓦,稳居全球第一。但由于国家补贴目录确认周期和发放周期越来越长,严重制约了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

针对这一情况,我认为,国家应该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相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由目前0.019元/千瓦时上调至0.03元/千瓦时,并保证全部电量足额征收。优化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发放及报审机制,简化现行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程序,建立高效的补贴申报审批管理流程,建议改为每季度申报一次,半年审批公布一次,确保补贴资金能及时到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强制考核办法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以强制配额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水平,促进降低发电成本,弱化对补贴的依赖性,加快推进绿证强制交易工作,促进补贴压力转移及利益优化分配,避免补贴缺口越滚越大。

中国电力报:2017年我国分布式光伏呈现爆发式增长,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您认为国家层面应该出台哪些政策扶持?

南存辉:居民分布式光伏有利于推广清洁能源,助推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建设,但由于我国户用市场起步较晚,“信用资质、产品品质、售后服务”等参差不齐,投资方电费收取缺乏保障、甚至绝大部分地方没有地方补贴支持,导致户用光伏推广缓慢,需要国家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商业模式创新。

首先,国家应该实行差异化光伏补贴政策,针对户用光伏与地面电站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建议户用光伏完全参照扶贫的补贴标准执行。地方政府出台地方补贴支持,参照浙江运作模式,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资源状况出台地方补贴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户用光伏,银行加大光伏贷力度,并降低利率水平,提高项目服务效率。其次,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授权或组织成立户用光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出台户用光伏系统及设备规范、标准及体系,规范光伏产品的市场准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对经销商、代理商、集成安装商的专业性要求和售后与运维责任,杜绝虚假宣传,避免因非专业性安装而导致的电站质量安全隐患。明确和建立相关监管主体和职能,促进市场的安全健康发展。最后,国家应该明确试点工作的支持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全面重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工作,为后续全面开展打好坚实基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电网公司提供和合法途径获取的数据,对分布式发电试点项目编制电力消纳能力评估报告,组织公开评审,邀请电网企业参与评审并提意见,结果进行专家论证。提高电网企业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工作的积极性,降低其责任担当风险。建议各省级发改能源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组织出台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工作开展的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全面落地。

中国电力报:随着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快速发展,下一步储能成为未来发展的“风口”,对此您认为我国该如何实现储能的快速发展?

南存辉:作为推动未来能源发展的前瞻性技术,储能产业在新能源并网、电动汽车、微电网、家庭储能系统、电网支撑服务等方面都将发挥巨大作用,但目前我国储能成本偏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为进一步推进储能产业的大规模应用,我认为,第一,应该加大用户侧建设分布式储能系统支持。研究制定用户侧接入储能的准入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用户侧分布式电储能系统建设运行。鼓励售电公司和居民用户配置储能,提高分布式能源本地消纳比例、参与需求响应,降低用能成本。第二,为微电网和离网地区配置储能提供政策支持及配套金融措施。鼓励通过配置多种储能提高微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推进储能系统解决或优化无电人口供电方式。第三,建立储能等灵活性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储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盈利,激发市场活力。

中国电力报:作为全球最大的绿色电力生产国,我国绿色电力市场仍然面临交易不畅通等相关问题,您认为如何完善绿证交易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从而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意识?

南存辉:目前,我国绿证交易为自愿认购,无强制约束力,责任主体不明确,国家应该完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设置强制购买主体清单和自愿购买清单,由国家相关部门设置购买主体类型清单。对绿证设定有效期、最低价和最高限价。建立和完善绿证体系配套的监管和处罚机制。尽快施行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修订《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体系中的优先地位,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指标(数量或比例)。建立差异化指标分解机制,充分考虑各省市区历史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情况、资源、电力需求等因素,使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分配。明确强制配额的主体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强制认购主体,同时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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