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注:本目录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提出申请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2.企业应当持续满足生产一致性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3.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4.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5.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6.对企业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提交产品事故检测报告、后续改进措施等材料,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