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
第十二条为确保充电安全,用户应使用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小区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管理规范》(NB/T—33019—2015)等法规和标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不具备运营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代为运营,并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三)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四)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公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第十七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明显位置应标注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十八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充电等运行数据应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鼓励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
第十九条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可按资金补助的相关规定申报补贴。
第二十一条鼓励具备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其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