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一)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发挥电网企业技术力量强、规模大、运营配套衔接较为便利的优势,推动电网企业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企业组织成立专业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特别是在充电设施发展起步阶段率先投入,大力参与全市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的建设,加快在电网企业等办公地点建设专用充电桩,积极在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公用充电桩,推进城市公用充电站示范项目建设。
(二)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进一步鼓励支持宏远汽车(康亿创)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站场密度,加快提升全市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和网络配套服务水平。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三)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充电设施智能化水平,助力智慧城市建设。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大数据采集与利用、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利用充电设施物联网技术建立智能服务平台,各运营单位形成统一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使电动汽车快速找到可供使用的充电设施,且提高公共充电设施的使用率。
五、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一)财政支持。市发改局会同市供电部门等单位统筹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制订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市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充电服务能力,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发改、财政、公安、住建、质监、安监等部门。
(二)价格支持。对已经完成备案、并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的认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价格管理。
(三)用地政策支持。国土部门将独立占地的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四)节能政策支持。鼓励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六、开展示范工作
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从中心城区与镇街(园区)充电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域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建设和运营模式示范。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储能设备等技术的应用。
第八章规划实施
一、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发展负总责,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纳入政府重点工作事项,相关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督促做好全市范围内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全市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立项、运营管理和价格政策制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资金支持,做好充电设施的财政支持补贴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充电设施用地政策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充电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衔接,将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纳入各类建筑物配建要求,做好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电站的规划许可核发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新建独立占地充电站土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出台充电设施进入新、老、旧小区的流程指引,切实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及增补工作;东莞供电局负责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强化输配电网保障能力,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及电力报装流程,依据项目立项信息指导企业建设充电设施,对建设完成的充电设施按规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充电服务能力,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出具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并将验收结果通报发改、财政、公安、住建、质监、安监等部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在本市推广充电设施关键技术应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上述分工有未明确部分,且上级有做出相关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的分工执行。
二、保障实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加强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发展、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衔接,把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电网改造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在规划期间,原则上需每半年对充电站建设计划进行评估,根据新能源汽车应用需求的实际,对建设计划表进行滚动修编,并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实施;2018年下半年,要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细化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对规划文本进行修编完善。
(二)简化审批手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各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促进形成良性竞争。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智能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支持企业探索多种合理可行的业务模式和商业增值服务,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和服务水平,为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提供服务稳定、价格合理的充电服务。要积极营造有利氛围和政策环境,提升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严格按照规划原则核定相关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加快构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和良性发展局面。
(四)鼓励投融资与商业模式创新。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充电设施企业运营费用给予适当优惠,增大盈利空间。税务和金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对充电设施企业的税收、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对充电设施企业给予有针对性的支持。完善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相关的法规,对新兴商业模式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五)强化安全监管。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臵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防雷装臵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防雷监督检查。公安消防及气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臵场所的日常消防、防雷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提高车辆故障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电动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六)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等的宣传,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范围。
三、投资规模测算
参照现有各类型典型充电设施,结合国内已建设工程造价,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综合造价(不含征地费用)标准如下:
(1)分散式直流快充桩均价10万元/个;
(2)分散式交流充电桩1万元/个;
(3)公交车充电站500万元/座;
(4)出租车充电站400万元/座;
(5)物流环保等专用车充电站300万元/座;
(6)城市公共充电站平均300万元/座;
(7)城际快充站200万/座。
根据以上造价水平及分年建设目标测算,“十三五”期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共计需投资40.69亿元,其中充电站、充电桩等充电设施投资27.91亿元,充电设施电网侧投资12.78亿元。
分年建设规模及投资规模见表11,各乡镇建设规模及投资规模详见附表4-附表10。
四、实施效果
经初步测算,规划实施后,到2020年全市电动汽车年耗电总量为6.25亿kWh,2016-2019年年均耗电量按2020年耗电量的1/2折算,则“十三五”期间全市电动汽车累计耗电量为18.75亿kWh,可节约替代燃油47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21万吨。充电设施建设总投资规模达40.69亿元,可拉动动力电池产值31亿元,拉动电动汽车产值16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