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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 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7/7/4 9:35:42  我要投稿  

(四)优化设施布局。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停车矛盾突出的一类区域,深入分析停车需求,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优化公共停车场布局,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规划退距、建筑密度等指标要求。

支持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公共停车场,支持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交站场、垃圾站、中心城区的人防工程及老旧城区的学校操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并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应遵循“平灾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满足应急避难场所灾害发生时的正常使用。

(五)完善配套政策。

1.鼓励超过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泊位的,其超配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配套商业开发。《专项规划》中单独选址建设和各类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附属商业设施。

3.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已建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二、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

(一)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住宅小区,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利用自有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改造既有建筑功能、扩容改造既有立体停车场、平面停车场“平改立”等方式增建公共停车场,但原则上不配建附属商业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先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征求居民意见。

(二)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土地权属。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仍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再补交划拨土地成本费;原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以接受社会监督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与原地块使用年限一致。

(四)允许利用自有用地附属绿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停车场顶板上种植土覆土厚度需满足绿化种植相关要求且最小厚度平均不低于1.5米,顶板结构要确保满足相关荷载、安全要求。

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允许在多层及以下建筑新建的屋顶绿化面积按照一定比例置换或补偿建设公共停车场占用的绿地面积,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后,绿化率指标不得低于自有用地既有绿化率指标。

(五)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土地权属单位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

三、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应

(一)编制供地计划。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公共停车场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交站场、垃圾站、中心城区的人防工程及老旧城区的学校操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建设规模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细化供地政策。

1.纳入《专项规划》尚未供应的公共停车场地块,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实际发生的征地(征收)及整治费用确定划拨土地成本。利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地下空间和桥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不收取划拨土地成本费。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

2.鼓励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公共停车场。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资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入股)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规范临时停车场建设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住宅小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临时机械停车场的,由用地权属单位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利用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建设临时机械停车场的,由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选址,并书面征求区级有关部门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临时机械停车场建设参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免于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持市或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机械停车场审查/备案意见书》,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申报手续。临时机械停车场建成后,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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