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日,福建省发改委出台的2017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提出按“公共为主、适度超前,快慢结合、城际衔接”原则,优先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和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投资4亿元,建设150座充电站、公共领域充电桩3000个以上。
加快建设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在去年建设166座城际快充站的基础上,计划建设22座快充站、88个充电桩,基本建成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电动汽车快充网络。
加快布局城市快充网络。按站桩适度超前原则,结合公共场所建设城市充电站,计划建设102座城市快充站、712个充电桩。
积极推进单位及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和在已建及新建的居民区公共停车场建设3座充电站、2018个充电桩。
按需建设公交车充电站。计划建设23座公交车充电站、182个充电桩。
各地今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目标为:福州充电站19座、充电桩500个;厦门充电站16座、充电桩400个;莆田充电站12座、充电桩300个;泉州充电站24座、充电桩450个;漳州充电站15座、充电桩300个;龙岩充电站8座、充电桩200个;三明充电站15座、充电桩250个;南平充电站24座、充电桩220个;宁德充电站13座、充电桩23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站4座、充电桩150个。
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我省将加强配套政策保障。比如,支持通过PPP模式、发行绿色债券、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拓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适时修订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分类指导价格。同时,推广充电设备责任险和充电安全责任险。
通知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能源〔2017〕210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2017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4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投资工程包工作的函》(闽发改投资函〔2017〕138号)文件精神,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公共为主、适度超前,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优先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和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投资4.0亿元,建设150座充电站,公共领域充电桩3000个以上(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在去年建设的166座城际快充站的基础上,计划建设22座快充站,88个充电桩,基本建成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电动汽车快充网络。
(二)加快布局城市快充网络。按照“站桩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5A级景区、大型建筑配建的停车场、文体及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建设城市充电站,计划建设102座城市快充站,712个充电桩。
(三)积极推进单位及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工作,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和在已建及新建的居民区公共停车场建设3座充电站,2018个充电桩
(四)按需建设公交车充电站。适应电动公交车数量稳步上升需求,计划建设23座公交车充电站,182个充电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进一步总结完善建设运行机制,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项目建设进度表,及时跟踪和调度推进工程包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包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包建设过程协调与监督指导,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请各设区市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分别于每月6日前将工程包实施推进情况(表2、表3)报送省发改委。
(二)加强配套政策保障
支持通过PPP模式、发行绿色债券、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拓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继续对公共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财政奖补;结合去年建设运营情况,适时修订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分类指导价格;同时,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涉及供电增容改造、线路走廊、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协调工作;继续加大用地支持保障力度。继续支持以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为主体,牵头参与高速服务区等全省性或区域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电网配套保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统筹协调充电设施业扩报装申请、送电及配套电网立项建设等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四)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
在企业备案资料完备的情况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予以支持,不得以企业须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公司作为前置条件。
(五)推广充电设备责任险和充电安全责任险
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