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科学规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鼓励充电服务专业化发展,支持专业化企业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明确充电设施制造企业、建设运营企业的责任。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三)建立多元化建设运营方式。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场所、不同类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委托代建、自建自用、随车配建等多元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式。鼓励省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企合作,积极探索由能源类投资公司、城投等融资平台公司组织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模式。
(十四)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电动汽车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通过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换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五)加强配网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应明确办理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的接入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电网公司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十六)实施试点示范工程。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加快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及可行的商业模式,在尽快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多层次的示范经验交流推广,提升示范效果,以点带面,加快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进程。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应用示范。
四、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制定专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结合当地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发展目标和建设安排。专项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相统一,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科学可行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
(十八)简化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自(专)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机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城乡规划,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十九)加大用地支持。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换电站建设用地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十)加大财政扶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力度,要统筹和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奖励办法,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城市新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支持。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各地出台配套的财政政策和奖励措施,鼓励实施以充电量为基准的补贴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完善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兼顾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成本与用户经济性等,出台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允许充电服务企业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居住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并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电服务费价格。
(二十二)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积极有效地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建立健全多层次担保体系,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积极拓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融资渠道。
(二十三)落实设计标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充电设施力争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2.5%。
五、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良性互动,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各市(州)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二十五)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协调统一,尽早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组织抓好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的重点工作要形成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进度图,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在推进工作中,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以运行区域相对固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车辆为重点,逐步向私家车拓展,避免不切实际、一哄而上,造成资源闲置浪费。
(二十六)落实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省级电网企业等单位各负其责,牵头负责相关工作,并指导各市(州)做好有关方面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完善价格政策工作,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推动组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
财政厅牵头负责加大财政扶持工作,会同有关单位争取并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资金。
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用地支持工作,指导各地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依法依规简化建设审批、落实设计标准工作,指导居民小区和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交通运输厅指导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城际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和公交、出租、租赁等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协调工作。
四川能源监管办牵头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电网工作。
国网四川电力、省能源投资集团牵头负责加强配网建设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建设运营管理、建立多元化建设运营方式、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制定专项规划、拓宽融资渠道等工作。
(二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情况,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