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继电保护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继电保护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宜与电网侧的配电装置的保护设置一致,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14285和DL/T 584的规定。
9.3电磁兼容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保证信号传输不受电磁干扰,执行部件不发生误动作;同时,设备本身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应超过相关设备标准。
9.4安全标识
应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柜(箱)正面醒目部位设置带有“警告”、“双电源”等警告性文字的安全标识。标识的规格及内容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9.5断开电网与恢复并网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因故障脱网或断开电网,当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监测装置检测到电网的各项技术参数正常后,宜延时不短于20s并网。
10监测与通信
10.1基本要求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与电网调度进行通讯的功能,并可向电网调度传输实时光伏发电系统的各项技术参数。通讯协议和通讯通道宜与电网主管单位协商确定。低压并网系统宜向电网主管单位上传发电量等运行数据。
10.2运行信号
10kV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向电网调度提供的信息应包括:
a)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及并网处的实时运行状态;
b)并网点的电压、频率和注入电力系统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
11计量
11.1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前,应明确上网电量和计量点。计量点分为光伏发电量计量点和余电上网计量点,设置位置见附录A。余电上网计量点应获得电网主管单位批准。
11.2每个计量点均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其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50063以及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光伏发电量计量点配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单向智能电能表;余电上网计量点配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双向智能电能表。
11.3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校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完成。
11.4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同一余电上网计量点宜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并有明确的标识。
12并网要求及检测
12.1并网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前,应将并网接入方案报所接入电网主管部门备案,电网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复。
12.2检测要求
检测点应为并网点。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并由检测单位或部门将检测报告送交所接入电网主管部门备案。
并网运行后,在6个月内应向电网主管单位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