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材料]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海南充电基础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3.电费凭证或经过检测核准的发电量证明;
4.项目备案文件;
5.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省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6.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运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7.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8.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三)[初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在次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汇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材料,并将汇总的材料和出具的补贴初审意见,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抄送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季度第二个月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财政厅。
(四)[拨付]省发展改革委将核查通过的项目名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公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下达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八条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材料]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的单位,将《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完成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3.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4.APP应用等相关研发费用凭证;
5.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凭证;
6.上年度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析报告;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审核]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材料,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拨付]省发展改革委将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研发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拨付至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对有异议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和对象、补贴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补贴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条[相应责任]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补贴细则]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有效期]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2.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