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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1/6 9:50:45  我要投稿  

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支撑体系建设

(一)构建充电智能月艮务平台。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的能量和信`急互动,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运营效率,提高智能化水平。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加强相应配套电网建设,满足充电基础设施供电需求。2016-2020年全省新建充电站主要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套配电变压器容量合计新增约338万千伏安;分散式充电桩直接接入低压配电网,用电容量合计新增约321万千伏安。重点对公交站场、大型居民小区、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工业园区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摸查,改造升级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

(三)推进充电标准化工作。按照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相关标准,开展已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推动不同厂商充电设各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加强管理规范。及时制订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

(四)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进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各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

七、探索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

(一)发挥电网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发挥电网企业技术实力强、规模大、运营配套衔接便利等优势,推动电网企业积极参与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企业组织成立专业公司,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在充电设施发展起步阶段率先投入,大力参与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建设,在电网企业营业厅等办公地点建设专用充电桩,积极在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公用充电桩,推进城市公用充电站示范项目建设。

(二)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e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支持提供充电设施查找、充电信`息咨询、充电费用电子支付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三)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探索地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支持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

八、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加强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衔接,把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电网改造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

(二)简化审批手续。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3号文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四)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3号文要求,逐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财政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对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给予必要奖补,鼓励各地市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财政激励政策。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落实国家对充电设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以及发行绿色债券等融资模式,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发展。

(五)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⒛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规定的峰谷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满足充电需求。

(六)推进示范项目建设。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积极开展各类示范项目建设,进一步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促进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储能设各等新技术的应用。

(七)强化安仝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八)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等的宣传,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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