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管周期减少准许成本。
(1)监管周期内退役、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标准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
(2)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定价折旧费。
3、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资产增长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相关输配电资产产生的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可以暂不计入该监管周期输配电价。
第九条 准许收益的计算。
(一)准许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二)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包括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为提供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所需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输配电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1、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电网运行维护与应急抢修资产,电网通信、技术监督、计量检定等专业服务资产。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1)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该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如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等固定资产;发电资产(指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由电网保留的内部核算电厂除外);抽水蓄能电站;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等);其他需扣除的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2)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批准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但不符合电力规划、未履行必要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3)国家单独核定输电价格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固定资产。
(4)企事业单位、用户投资或政府无偿移交的非电网企业投资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
(5)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输配电固定资产。
2、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方面。
3、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除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的计算公式为: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基期有效资产±监管周期新增(减少)有效资产
1、基期有效资产。可计提收益的基期有效资产中,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10%核定。
2、监管周期新增有效资产。根据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乘以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并扣减监管周期相应折旧费核定。
3、监管周期减少有效资产。根据监管周期内预计退役、报废或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核定。
(四)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资产(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等形成的输配电资产,包括财政专项支持的城乡电网完善、无电地区建设、老城区配电改造等资金支持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比重与各自对应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其中,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首个监管周期,权益资本收益率可参考省级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前三年实际税后净资产收益率核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如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核定;如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条件成熟的地区,准许收益率可在上述定价公式基础上,根据电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供电可靠性及服务质量相应上下浮动。
第十条 价内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计算公式为:
价内税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其中:所得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1-资产负债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所得税率)×所得税率
所得税率。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准许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