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对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财政补助,主要包括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单位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
第十五条 申请财政补助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运营的充电站数量不少于3座(加油/加气站增加充电功能类除外)。
(二)充电设施接入运营管理平台,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
(三)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建设运营安全,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及时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六条 将中央财政对基础设施的奖补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补助标准为:
(一)建设补助:对充电设备等(含运营管理平台)给予20%的财政资金补助(不含土地费用和土建投资)。申请建设补助的自用充电设施,其充电桩数量不少于20个。
(二)运营补助:为混合动力公交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2017年补助标准为0.60元/千瓦时,2018-2020年逐年退坡15%;对社会公共充电设施,2018年年底前给予0.1元/千瓦时补助,2019年以后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充电设施运营补助随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补助申请及拨付流程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72号)执行。
第四章 充电服务价格及收费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试行价格,公交车辆每千瓦时不超过0.40元,其中谷时(22:00-次日5:00)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可上浮25%;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65元。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遵照指导价格进行收费,鼓励采用银联卡、盛京一卡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 充电设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并组织综合效益评估;负责市级平台及本市充电服务费、用电价格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局、建委、审批局负责新建和改扩建各类停车场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比例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电力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充电设施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对充电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充电设施,因不符合国家标准进行改造的适用本细则。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公安局、审批局等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