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对《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年)》进行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公用、专用或自用,可提供充电服务的电力设施,包括各类集中式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其中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指单位为其内部车辆及职工车辆提供充电或个人自建自用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财政补助、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
第四条 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要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居住类建筑配建标准为100%,办公类建筑不低于20%,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不低于15%,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院、文体设施等)不低于10%。
第五条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站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六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站要符合城市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或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利用现有停车场站建设充电设施的,建设方案确定后在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登记。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应落实土地、规划、消防安全等建设条件,由市审批局办理项目核准。
第八条 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充电设施及其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充电设施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电动汽车充电建设项目运营前须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联合验收。
第九条 沈阳市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市级平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不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与充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为公共政策决策服务,在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监管时提供数据支撑。
(三)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
(四)具备不同平台软件整合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实现各企业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建设信息化的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对电动汽车充电数据的采集和运营监测(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对于不具备企业运营平台建设能力的充电企业,应与拥有平台的充电企业或市级平台合作,将其充电设施协商接入,并约定安全管理等责任。
第十一条 各充电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要分解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及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建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精神,对居民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