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套措施
(一)培育专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鼓励电力、互联网、停车场服务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等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可积极参与公用、专用及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二)制定财政价格方面的支持政策。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即对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市财政对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给予补助。
(三)电网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1.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
2.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充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并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3.电网企业建设管理的充电设施信息要及时报送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充电设施给予规划土地政策支持。
1.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果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可在土地供应上给予支持,项目要按照集约化、少占地的原则进行设计。
(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效促进互联互通。严格执行国家充电技术规范及通信协议等标准,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量和计费等运营服务,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在满足国家充电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灵活采取有线充电、无线充电、移动充电和在线充电等多种充电形式。
(六)创新充电商业模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各类商业建筑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车辆生产及运营企业合作,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合作模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简化审批流程,分类优化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除独立占地充电站须履行项目核准程序外,其余充电设施建设要实行登记管理。
(八)强化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与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鼓励有条件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安全与停车管理、优先满足本单位内部充电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专用和自用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
五、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充电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与推进工作,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推进政策,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建成的充电设施进行验收。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站)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
(三)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对拟建设的充电项目给予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政策方面的支持。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和落实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规范有序建设运营。
(六)各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