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一体化程度分析
从世界范围内看,国际电力产业改革趋势是从纵向一体化模式改变成非纵向一体化模式。
电力产业中发电环节最具竞争性,售电环节具有潜在竞争性,而配电环节则具有弱自然垄断性,输电环节具有强自然垄断性。也就是说发电环节是最容易引入竞争的,而输电环节则无法引入竞争。按照引进竞争的程度不同,电力产业的市场结构大致可分为四种,即纵向一体化模式、发电竞争模式、电力转运模式和配电网分开模式,其中配电网分开模式又可分为“四段式”和“准四段式”。配电网分开模式是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彻底分离的模式,发电竞争模式和电力转运模式属于一体化模式和彻底分离模式之间的混合模式。
纵向一体化模式即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一体化模式,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全部或绝大部分电量的发、输、配、售都由国家电力部门或电力公司垄断经营。在这种模式下,不存在相互竞争的发电商,为限制垄断利润,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手段对电价进行管制。这种模式在电力工业发展初期,有利于电力工业的大规模迅速发展,并实现了电力生产和传输的高度协调,避免了重复建设,但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这种模式缺乏竞争、经济效率低的弊端就开始暴露了。
发电竞争模式即在发电侧引入竞争,输配电仍然进行一体化垄断经营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发电侧的竞争使电量供给增加,上网电价降低,但是,输配电企业作为发电侧唯一的买方和售电侧唯一的卖方,拥有强大的市场支配权,不利于交易机制的形成。
电力转运模式即允许大用户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力,通过缴纳上网费用的办法利用输配电系统的模式。这种模式仍然继承了上一种模式中发电侧竞争、输配电一体化的形式,但是允许大用户直接从发电企业购买电力,在售电侧部分引入了竞争机制。
配电网分开模式即零售竞争模式,发、输、配电环节相互分离,各自成立独立的企业,使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配电商和发电商,促使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有效互动,建立电力交易机制。配电网分开模式又可分为“四段式”和“准四段式”。“四段式”意味着市场完全开放,大小用户都有选择电力供应商的权利;“准四段式”则是部分开放的市场,仅有部分电力用户有选择权利。
电力产业各环节垂直分离的状态可分为一体化、财务分离、法律分离和产权分离四种。其中,财务分离是指各环节之间从财务上进行单独核算,是为彻底分离所进行的准备工作;法律分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实行某种程度上的分离;而产权分离是指厂网之间进行了彻底的分离,分别成立了独立的公司。
到2013年,半数国家的电力行业已经开始了厂网分开改革,发电环节开始独立,但都没有实现产权彻底分离。比利时、丹麦、爱沙尼亚、匈牙利、爱尔兰、韩国、葡萄牙、斯洛伐克、瑞典、巴西等15个国家已经进行了法律上的分离,其中比利时、爱尔兰经历了财务分离阶段;奥地利、芬兰、希腊、冰岛、意大利、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土耳其和美国处于财务上分离的阶段;其他国家尚未进行厂网分开改革,发电环节仍处于一体化状态。
到2013年,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印度尼西亚等17个国家有电力进口环节,其中大部分国家的电力进口环节并未进行分离,仍处于一体化状态;比利时、爱沙尼亚、葡萄牙进行了法律上的分离;奥地利、芬兰、意大利、斯洛文尼亚进行了财务上的分离。
2013年大多数国家已经进行了输电环节分离的改革,仅有以色列、韩国、墨西哥、印尼和南非仍处于一体化阶段。智利、葡萄牙和西班牙进行了彻底的产权分离,日本、土耳其、美国进行到财务分离阶段,其他28个国家均进行到法律分离阶段。彻底进行了产权分离改革的国家都至少经历过法律分离这一个过渡阶段;而进行到法律分离阶段的国家中,至少有11个国家经历了财务分离的过渡阶段。
截至2013年,新西兰电力产业配电环节已经进行了产权分离,成立了独立的输电公司;智利、以色列、韩国、墨西哥、美国、巴西、印度、印尼和南非的配电环节尚未进行分离改革,处于一体化状态;冰岛、日本、瑞士和土耳其进行了财务上的分离;其他24个国家均已进行了法律上的分离,其中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丹麦、荷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英国直接由一体化变为法律分离,而奥地利、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和波兰都经历过财务分离阶段。
仅有14个国家进行了配售环节改革:比利时、爱沙尼亚、爱尔兰、葡萄牙和瑞典进行了配售环节法律上的分离,其中爱尔兰经历了财务分离的过渡阶段;奥地利、芬兰、冰岛、意大利、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土耳其进行了财务上的分离。其他国家尚未进行配售分离改革,仍处于配售一体化状态,其中希腊和美国都曾实现过财务上独立核算,但最后又恢复到一体化状态。
由此可见,在垂直分离改革中,大部分国家在进行彻底分离之前都进行了财务分离或法律分离。输电环节、配电环节的分离进展比较快,大部分国家都已经进行到法律分离阶段,西班牙等国家已经完成了彻底的产权分离;发电环节的分离尽管进展相对较慢,但半数以上OECD国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售电环节和电力进口环节的分离进展则比较滞后,大多数国家都处于一体化状态,且部分国家实现分离后又重回一体化模式。
从世界各国电力体制改革进程来看,中国目前所进行的电力改革主要集中在发电侧,想要彻底进行改革,还需要在输配电领域进行改革,实现输配分离、网售分离,建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
产权分析
公有产权要素衡量了公有产权在电力行业发、输、配、售和进口各环节的最大公司中所占百分比。OECD部门规制数据库显示,大部分OECD国家和新兴国家的电力行业各环节的最大公司都是公有产权占主体,并且部分国家在进行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公有化的趋势,这说明各国的产权改革进展并不顺利,是整个电力行业改革中比较困难的部分。
比利时、智利、德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美国的公有产权在发电环节的最大公司中所占百分比小于25%,其中荷兰的比例由大于等于76%直接下降为25%以下,卢森堡和葡萄牙则至少经历了一个过渡阶段;意大利、斯洛伐克的公有产权所占百分比为26%—50%,其中斯洛伐克比例由大于等于76%直接下降到26%—50%;奥地利、捷克、芬兰、希腊、日本、韩国、波兰、巴西的公有产权所占百分比为51%到75%;其余国家的公有产权所占百分比大于等于76%。丹麦和日本出现公有产权比例上升的现象。
在存在电力进口环节的国家中,丹麦、爱沙尼亚、墨西哥、斯洛文尼亚和瑞士的公有产权在电力进口环节最大公司中所占百分比大于76%;奥地利、希腊的比例为51%—75%;意大利、卢森堡、斯洛伐克的比例为26%—50%,其中卢森堡和斯洛伐克由大于等于76%直接下降到26%—50%,而意大利则经历了51%—75%的过渡阶段;比利时、捷克、芬兰、匈牙利、荷兰和葡萄牙的公有产权所占比例小于等于25%,其中匈牙利和荷兰的比例都是由大于等于76%直接下降到25%以下。丹麦出现了公有产权比例上升的现象。
可以看出,智利、德国、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美国的公有产权在输电环节最大公司中所占的百分比小于等于25%;比利时和意大利的公有产权所占比例为26%—50%;奥地利、芬兰、希腊、日本、卢森堡、巴西和印度的公有产权比例为51%—75%;其他国家公有产权所占比例大于等于76%。捷克、卢森堡、日本和瑞士出现公有产权比例上升现象。
智利、德国、匈牙利、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美国和巴西的公有产权在配电环节的最大公司中所占比例小于等于25%。意大利和波兰的公有产权所占比例为26%—50%。奥地利、捷克、芬兰、希腊、日本、卢森堡和斯洛伐克的比例为51%—75%。其他国家公有产权的比例大于等于76%。捷克、丹麦、日本、卢森堡、比利时和俄罗斯的公有产权比例出现上升现象。
截至2013年,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德国、匈牙利、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美国和巴西的公有产权在售电环节的最大公司中所占比例已经小于等于25%,其中澳大利亚直接从75%以上下降到25%以下,葡萄牙则经历了51%—75%和26%—50%两个过渡阶段。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波兰和斯洛文尼亚的公有产权比例在26%—50%之间,卢森堡、荷兰和斯洛文尼亚没有经历中间过渡阶段,意大利则有51%—75%的过渡阶段。奥地利、捷克、芬兰、希腊、日本、韩国、斯洛伐克和瑞士的公有产权比例在51%—75%之间。其他国家的比例均高于75%,捷克、日本和丹麦的公有产权比例出现上升现象。
由此可见,智利的产权改革进行得比较彻底,公有产权在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各环节的最大公司中占比均低于25%。葡萄牙、西班牙和意大利在产权改革方面也取得了较大成功,而捷克、日本、卢森堡、丹麦等国家在某些环节出现了公有产权上升的现象。此外,输电环节的产权改革相对于其他环节来说,进展最为缓慢,大多数国家输电环节最大公司仍为国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