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文件要求,规划的引领作用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增量配电网建设要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
二是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地方政府能源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
三是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以编制规划为首要环节;
四是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二是明确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和主要环节。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划分为规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核准和项目建设四个基本环节。
文件明确,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是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在项目管理各环节履行管理职能,做好建设过程的指导协调,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三是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业主。
增量配电网项目各方关注度高、资源稀缺性强,既要避免行政指定投资主体,又要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导向,为符合条件的市场投资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参与机会,避免配电业务有序放开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的问题。
因此,在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的确定方式上,文件特别强调地方政府要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四是将项目核准与获取电力业务许可证相结合。
文件规定,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
这样规定,保证了增量配电项目的核准手续与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申请手续无缝对接,减少了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可能遇到的阻力。
(四)围绕配电网运营的系列政策设计
一是配电网运营业务的获准。
在申请条件上,文件明确,申请获得配电网运营权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提出申请并获准;
二是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准。在申请程序上,文件提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为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文件特别强调,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二是配电网运营权和投资收益权可分离。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文件明确,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将运营权委托给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
这不仅可以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投资的积极性,也为配电网实际运营提供了灵活空间,有利于相关主体相互协作、互利共赢,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
三是增量配电网运营者逐步实现配售分离。
不少市场主体担心,如果电网企业或其他配电网运营者既控股增量配电网,又在该配电区域内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不利于售电主体的公平竞争。
为消除各方疑虑、促进公平竞争,文件特别明确,在配电区域内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
四是明确了配电业务边界和发电企业的投资边界。
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性市场的培育,有效释放社会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因此,改革要规范有序推进,防止“一放就乱”、“一放就散”,避免出现配电网“碎片式”发展等问题。比如,超出配电区域开展配电业务,容易造成“私拉乱接”、“交叉供电”、“安全责任划分不清”、“重复建设”、“电网基础设施投资浪费”等问题,不利于形成边界明确、层次清晰、分合有度的配网格局。对此,文件专门明确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再比如,为防止发电企业通过“拉专线”等方式逃避社会责任,在局部范围内形成发配售或发配用一体化的垄断经营,文件专门强调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投资两类专用线路:
一是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
二是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五是确立了增量配电网相关价格制度。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增量配电区域内的一系列价格制度,主要包括:开放用户的用电价格构成、配电网配电价格核定、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代收代缴、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承担代付,以及配电价格核定前过渡期的价格水平等内容。
这既为增量配电网建设运营成本通过配电价格合理回收提供了政策依据,也理顺了配电价格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的关系,并明确了相关基金、附加和补贴的代收代缴代付责任。
未来三年,是我国配售电领域发生前所未有变化的历史转折期,也是售电业态方兴未艾、各类市场主体千帆竞发的重要发展机遇期。“不以规矩,难成方圆”,“两个办法”为配售电改革落地确立了“规矩”、锚定了“初心”,将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行业发展开启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