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对于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定期检测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项目备案批复单位验收。
(二)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五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电设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可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六条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对充电设施承担安全、消防及其他相关责任,也可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利益、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为确保充电安全,用户应使用规范的充电设施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操作,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十八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所有者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对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并在补贴、用电价格、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一)满足补贴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的资金补贴。
(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自治区财力增长情况,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自治区级支持办法。
(三)鼓励各地制订相应的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充电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相邻县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要注意衔接。
第二十三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各地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各地要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区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充电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
(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研究制定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自治区财力增长情况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自治区级支持办法。
(四)自治区物价局负责指导全区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衔接、制订或修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楼宇、公用设施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等工作。
(七)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落实国家差别化交通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对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积极更换相关交通标志。
(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5〕34号),推动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运用。
(九)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电网工作。
(十)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建立政府各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