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为根治弃风限电顽疾确定了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弃风限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大绊脚石,关乎产业的生死存亡。今年前三个季度,全国弃风电量达到394.7亿千瓦时,超过2015年全年的弃风电量339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三北”地区的平均弃风率则逼近30%,其中甘肃为46%,新疆为41%,吉林为34%。更让企业雪上加霜的是,在上网电量完全无法保证的情况下,部分省份还通过“直供电交易”“自备电厂替代交易”等方式变相压低风电上网电价,以致出现“量价齐跌”的现象。这些都表明,弃风限电问题大有常态化之势,如不尽快彻底加以解决,不仅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任务无法完成,一个本可以领先全球的战略新兴产业也会半路夭折。
《规划》将全面贯彻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视为解决弃风限电问题的关键,对相关原则进行了再次明确。一是要求逐步缩减煤电发电计划,为风电预留充足的电量空间,确保规划内的风电项目优先发电,明确对于化石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线路输电容量而导致的风电限电问题,由相应的化石能源发电企业进行补偿;二是将落实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上升为“红线”:一方面,明确提出相关省(区、市)在风电利用小时数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之前,并网规模不宜突破规划的发展目标,这里的“不宜突破”与《规划》在确定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各省发展目标时提出的“不应低于”形成鲜明对比,凸显了国家引导风电发展重心的战略调整;另一方面,对于弃风限电问题突出、无法完成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地区,实施一票否决制度,不再新增风电并网规模,以此敦促地方政府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国家大局和长远发展为重,尽快解决弃风问题,促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增长,实现绿水青山。
值得注意的是,《规划》还力图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来确保这些原则落到实处。其中要求建立风电产业发展预警机制,加强对风电调度运行和消纳情况的监管,由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定期开展弃风限电问题专项监管,及时发布监管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限期整改。
《规划》为优化市场环境提出了具体措施
“十三五”时期,风电市场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到“十二五”末,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已经得到大幅改善,基本建立起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越发显著。但在未来五年,随着能源结构调整和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将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局面,也会遇到各种新的体制机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公平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就成为破解发展难题的必要手段之一。
为此,《规划》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一是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手段。一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项目核准条件,并对风电发展较好、不存在限电问题的地区放开陆上风电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对完成海上风电规划的地区放开海上风电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另一方面,《规划》还提出将加快建立能源、国土、林业、环保、海洋等政府部门间的协调运行机制,明确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和审批环节手续流程,以此解决目前困扰风电发展的协调难问题。
二是通过构建完善的监测和信息公开机制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为所有参与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英国、丹麦、德国等国的经验表明,随着产业走向成熟,建立国家层面的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于2013年初步建立起了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覆盖全球风电政策、国内风电开发运行情况、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展情况三个方面。根据《规划》的安排,下一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风电机组运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开展风电机组运行情况综合评价。落实风电场重大事故上报、分析评价及共性故障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风电机组运行质量负面清单。《规划》同时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做出规范,纠正政府不正当行政干预,对企业不良行为建立记录制度、负面清单等管理制度,形成良性市场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风电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加强产业链上下游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增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夯实行业质量基础。推动检测认证结果与信用建设体系的衔接,促进优胜劣汰。
“十二五”时期,我国风电产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站在这一起点,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五年我们将会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现在,《规划》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下一步需要各方协调一致、各司其职,通过真正全面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关键政策,彻底破解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为实现规划目标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