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补条件、标准、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分4大类,分别为购置奖补资金、“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含公告奖励、销量奖励、运营奖励)。
(一)奖补条件
1、对在湖南省内购置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要求提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在湖南省内入户上牌使用、各项使用手续完备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客车产品,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资金支持。
2、对14个市州、试点县市2018年(含)以前新能源公交车占当年公交车保有量的比重达到85%(含)以上的,给予“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支持。
3、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考核任务的各市州政府给予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国家和省级奖补资金支持。
4、对研发新能源汽车整车、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且产销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内企业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
5、对在湖南省内集中推广新能源汽车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企业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
(二)奖补标准
1、对购置使用新能源客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对一次性购置30辆以上新能源客车且用于租赁运营的非公交单位,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
2、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
3、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专用车的,通过给予放宽限行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4、综合考虑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普及率、推广时间等因素,对14个市州、试点县市“绿色公交”推广工作,给予每个市州县最高不超过8000万的推广奖补资金(具体奖补标准见附表3)。
5、根据《2016-2020年湖南省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省推广办逐年对各市州进行考核,对完成推广考核任务的市州,给予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并按任务完成情况分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奖补标准见附表4);未完成推广考核任务的市州,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6、省推广办根据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新产品研发及运营情况,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具体奖补标准见附表5产业发展省级奖励资金“公告奖励”和“销量奖励”部分)。
7、省推广办根据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集中推广情况进行考核,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见附表5产业发展省级奖补资金“运营奖励”部分)。
(三)奖补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
1、中央、省级财政购置奖补资金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发放对象是14个市州、试点县市本级政府,资金统筹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建设。
3、产业发展省级奖补资金发放对象是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经营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市场推广,促进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积极创新,提升技术,降低成本,加速拓展市场;促进运营企业积极发展分时租赁、专车运营、出租车运营等集中推广新模式。
4、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发放对象是省直党政机关和各市州政府(不重复发放),可用于奖补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者和运营者。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推广应用工作。
五、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一)购置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凡在省内购买省内上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由省内生产企业或关联单位(生产企业不在省内的)每半年提交一次清算报告,包括符合政策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行驶证、牌照信息和车辆技术参数等),再由注册所在地市州县经信、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等部门审核清算结果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二)“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采取推广达标一个奖补一个的拨付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市州、县政府,由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厅等部门审核清算结果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州政府分别汇总、初审省直党政机关和各市州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等),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地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审核清算结果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四)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半年提交一次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文件、销售合同、发票、行驶证、牌照信息和车辆技术参数等),通过注册所在地市州县经信、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六、执行期限
本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生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其中,“绿色公交”推广活动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报请省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