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政策红包
凡列入“电代煤”或“气代煤”实施方案的农村、农户,在期限内未实施的,以后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
禁煤区农村公办卫生所、学校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电代煤”或“气代煤”,市、县可参照以上投资补贴标准,自行筹措资金给予支持;运行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由县(市、区)督促用户自行负责实施“电代煤”或“气代煤”。
禁煤区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窑炉)实施“电代煤”或“气代煤”,给予每蒸吨10万元奖补投资,由市、县组织企业提出需求,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解决。
禁煤区“电代煤”或“气代煤”涉及的变电站、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LPG供气站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
禁煤区不再推广洁净型煤和炉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鼓励已建成的型煤企业转型升级,各级政府要优先给予支持。
对采用空气(地)源热泵、电锅炉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可按“电代煤”投资和运行电费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由农户自行承担;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优先采用地热、沼气、生物质、轻烃等清洁能源替代,可按“气代煤”投资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和运行费用由企业商农户承担。
为保障设备供应和运行维护,加快工程建设,支持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在省内建设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
为加快禁煤区实施“电代煤”和“气代煤”,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天然气入村入户管网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一律由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电代煤”“气代煤”怎么改?
农村“电代煤”
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分别由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供电营业区和市、县(市、区)确定的“电代煤”任务,核实工程量并组织实施。
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为鼓励使用低谷电,主要推荐选用蓄热式电暖器。由保定、廊坊市明确技术标准,组织各县(市、区)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设备厂家及型号、价格,农户在选定的厂家清单内自主选择所需设备,由设备厂家负责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和运行维护。
房屋保温修缮。为保证采暖效果,鼓励县(市、区)组织农户对保温效果较差的房屋有序实施门窗、外墙保温修缮。修缮费用主要由农户自行承担,属地政府可统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炊事用气配套工程。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布局液化石油气(LPG)配送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供气企业投资建设,并对供气范围、质量价格、车辆配备等服务标准提出要求,保障“电代煤”用户炊事用气。
核定采暖补贴电量。测算“电代煤”后户均新增采暖用电量,并考虑目前房屋保温实际,参照燃煤成本,核定每户每个采暖期最高按1万千瓦时给予电费补贴。
农村“气代煤”
由保定、廊坊市组织各县(市、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气源有保障的供气企业,采取“宜管则管”“宜罐则罐”方式实施。
管道气源及管网建设。具备从天然气管网接气条件的农村,实行“宜管则管”。由供气企业与当地政府统筹考虑经济性、建设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设改造方案。省、市帮助协调对接上游气源企业,落实气源和管网接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