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让广大居民、物业企业了解政策要求;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综合试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5日
附件:
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第一条本文适用在居民区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条文中所称电动汽车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
第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应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等6个阶段。
第四条准备材料
(一)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二)公用桩报装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停车位平面图、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桩的证明、物业同意(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公用桩建设和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四)在自用桩安装前,物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见附件1)。
第五条申请用电
对于自用桩,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对于公用桩,由物业或运营商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房地产开发商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主体可按“一表一车位”的模式集中开展车位电气化改造,并统一打包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六条现场勘察
(一)对于自用桩,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公用桩,供电企业会同小区物业或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供电企业从受理申请到具备实地勘察条件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物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其中,对低压(一般为220V、380V)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一般为10KV)单电源用户不超过22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申请方应在有效期内予以确认。
(四)供电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五)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应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应由用电用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
第七条建设施工
(一)申请方需按照确认后的供电方案,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二)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可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见附件2)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接电确认
(一)工程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二)申请方、建设企业会同小区物业完成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和试充电确认。
第九条运营维护
(一)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桩维护保养。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小区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二)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或运营商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
第十条本示范文本为推荐性文本,供各地参考实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3)
附件:1、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
2、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
3、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