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加快推进斗门、金湾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各类试点和示范。鼓励以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城市新区等为重点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电源,因地制宜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准许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逐步推动其向周边用户直接供电,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珠海供电局)
4.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加强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自备电厂的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能源产业政策、电力规划布局、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发电上网政策,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的自备电厂按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交叉补贴、并承担发电企业的社会责任后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自备电厂发电运行管理,自备电厂发电上网应严格服从调度管理,参与调峰等辅助服务。(市科工信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珠海供电局)
5.大力发展智能电网。推进万山群岛、横琴新区和西部生态新区等智能电网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积极应用高效分布式供能及储能等新技术,开展配电自动化升级、智能用电小区建设、智能楼宇建设和智能电表应用,逐步推进城市配用电微电网改造提升和居民用户智能微电网应用,提高供电可靠性及与用户双向互动能力。(市科工信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珠海供电局)
(三)配合省推进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各项工作。
1.配合推进电价改革。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稳妥推进发售电价格市场化,将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等用户和不同地区间交叉补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信局、珠海供电局)
2.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建立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构建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符合规定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完善电力市场辅助服务机制,迸一步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机制和补偿机制。(市科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
3.支持市场主体参与省电力交易机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将积极帮助相关企业了解电力交易平台及相关规定,充分利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功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全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充分享受其提供的各类电力交易服务,包括提供结算、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市科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
4.完善发用电管理机制。完善节能低碳调度机制,加强节能低碳调度支撑系统建设。落实省加强发用电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发用电管理改革。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有序用电工作。保障对澳门安全稳定供电,为澳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市科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
5.创新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机制。优化电源电网布局,继续推进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做好分级监管。推进电力审批制度改革。按省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电力市场信用体系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安排。完善电力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科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供电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领导挂帅、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建立市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各自职责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统筹协调。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市科工信局要结合珠海实际,在配售电领域先行先试,牵头制定我市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经市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审批。市财政要安排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用于支持试点研究、方案编制和推进相关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做好政策措施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推进我市电力体制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