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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修改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关于优化京津唐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的办法(试行)》(发改办运行〔2014〕109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和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京津唐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统一开展直接交易。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北部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根据各省(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具备条件时按本规则开展直接交易。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为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电网企业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等。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前,京津唐电网内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北运营机构和省(市)运营机构,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现有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现有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后,应按其组建方案和章程归并和调整京津唐电网各交易机构职能。
第六条交易业务应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分开,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成员相对独立。相关交易机构的组建由国家电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省(市)政府按照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要求,根据京津唐电网市场化进程适时开展。
第七条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执行计划电量合同(计划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下同),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6.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三)售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费等;
6.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
7.按政府定价向公益性用户、保障性用户及其他非市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底供电服务责任;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
(1)华北电力交易机构
1.搭建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按规定在直接交易平台上组织和管理各类直接交易;
2.编制京津唐电网全市场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
3.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4.负责向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引起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相关省(市)电网企业间差价差量结算的,应向相关电网企业提供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负责将相关信息按结算范围分送至省(市)交易机构;
5.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6.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的技术支持系统,并保障与相关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市场主体以及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
7.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
8.配合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